陕西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来源:国资处、招标办 作者:国资处、招标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8-10-23 11: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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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做到处置规范、公开、透明,依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的通知》(陕教财办【20185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20151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及《陕西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各使用单位对其占有、管辖和使用的资产进行使用权转让或注销的一种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确需更换的资产,达到国家法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三条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无偿调拨(划转)、报废、报损、拆除(房屋建筑)、捐赠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1.出售、出让、转让是指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

2.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3.无偿调拨(划转)是指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

的方式变更资产管辖、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4.报废是指经过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5.报损是指对发生的资产呆帐、非正常损失(包括丢失、自然灾害等非人力因素造成)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6.拆除主要指学校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的拆除行为。

7.捐赠是指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资产赠与他人、单位或社会团体的行为。

8.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按规定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流动资产中的货币性资产、固定资产中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中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的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201512)规定,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2.其他资产处置,按省教育厅陕教财办【20185号文件规定由学校自主处置,已达到使用年限并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处置结果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年度资产处置情况以书面报告在次年2月底报经教育厅汇审后统一报省财政厅审定。

(1)学校对于单位价值或资产总价值2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并负责审批。

(2)学校对于单位价值或资产总价值2万元(含2万元)以上, 10万以下的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国资处审核,国有资产的主管校领导负责审批。

(3)学校对于单位价值或资产总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和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五条 资产的处置程序

1.申请。由使用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认真论证,对拟报废资产提出处置意见,并据此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附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包括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受灾证明等。

2.鉴定及审核。10万元以下资产处置由使用或归口管理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10万元以上(10万元)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和审核。

3.审批。参照上述第四条资产审批权限,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报批。

4.账务核销。依据资产处置批复等有关资料,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计划

财务处经过核对,及时进行资产、财务的账务处理及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条 资产的处置方式

1.对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等多种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资产的单位价值或总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价格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

第七条 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条 资产无偿调拨管理

 1.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之间需要相互调拨资产,经双方协商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填报资产调配单,经双方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国资处办理调拨手续。

 2.因各种原因向校外调拨的设备、物资,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调出校外的资产,必须持有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出门证,保卫处方可放行。

 3.各使用单位的闲置设备须及时填写闲置设备清单,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调拨、调配。

第九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予以赔偿

1.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者;

2.不遵守规定,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或改装者;

3.未经培训、考核,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致损者;

4.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师生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者;

5.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致损坏者;

6.仪器、设备保管不当,搬运不慎致损坏者;

7.借出、领用不符合手续而致损坏者;

8.由于失职造成被盗、失火、雨淋或水泡等而造成损坏、损失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陕中大国资办【20176号《陕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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