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章程
来源:国资处、招标办 作者:国资处、招标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8-05-31 09: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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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处室):

陕西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章程2018517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章程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521

 

 

陕西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国有资产规范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以及资源共享。树立“大资产、大管理”的管理理念,促进学校建设与改革发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学校国有资产的有效整合、合理配置、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主 任:校长

副主任: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领导

成 员: 党委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陕西中医药大学制药厂、第一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等部门行政负责人。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兼任。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组织开展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决策事项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含两所附属医院和制药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并做出决策;

(二)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学校现有资产提出优化配置方案,对重大资产处置提出论证意见,对产权纠纷和产权界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决策;

(三)讨论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提交有关会议审议;

(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按规定审议各部门国有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大于5万元)的处置方案,如: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无偿调出、降档使用、报废、报损、拆除(房屋建筑)、对外捐赠等。

(六)对学校所属单位(含两所附属医院、制药厂、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七)依托学校项目评审专家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论证专家对学校大型国有资产购置、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方案等工作进行资产规划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研究审定。

(八)审议国有资产年度配置计划,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相关工作报告。

(九)负责推动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房产、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十)负责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接受财政厅、教育厅等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配合校财经委员会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年报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议题单位(部门)提交要求上会相关材料,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整理会议议题,以《陕西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策事项申报表》(见附件)的形式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任视议题内容签署处理意见、决定会议形式。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会议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一般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慎重决策原则,采用表决制,审议结果以半数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对需及时做出审议的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可采用会签、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十条 召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须达到全体委员2/3以上(2/3)人数出席方能举行。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告知办公室。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内容与参会委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主动予以回避。需其他人员列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及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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