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移交工作规定
来源:国资处、招标办 作者:国资处、招标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7-04-11 18: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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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中大国资办【2017】7号

陕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构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档案、文物陈列品及家具用具),不管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贷款、基金、自筹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产权均属学校所有。为了加强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资产使用,完善资产移交手续,根据工作实际对我校资产的移交工作作以下具体规定:

第一条  离退休人员及已调离本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被聘为本单位资产的管理人员。

第二条  退休、工作调离人员及长期出外(国)人员,应在离岗前办理在岗时所使用和保管的设备的移交手续。 

第三条  学校机构合并、分立或撤销、岗位变动应及时办理资产的划转、变更及移交手续。

第四条   资产的移交须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交接双方管理人员和领导签字,交接完成后双方各留一份,并报国资处审核后留存,涉及到个别资产信息变动,还需进行资产账务的变动处理。

第五条   机构变动中的人员调整,原则上个人名下使用的办公家具、计算机等固定资产不能随意带走,移交给原部门资产管理员或有关使用人即可,确系特殊情况需要带走,须说明原因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第六条 主要移交内容如下:

1. 使用和保管设备的情况(帐、卡、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等)。

2. 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3. 各箱、柜、门的钥匙。

4. 其他应该交接的内容。

第七条  人事部门在办理离退休、调离人员手续时,应先向其所在单位核实该离岗人员确已办完资产的移交工作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组织部门在领导干部调整中,要求本人必须履行资产交接手续。

第九条  对出外(国)逾期不归而除名人员以及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人员,可由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对其使用管理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资产强制收回,并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重新调配。

第十条  人员离退休后,若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仍需继续使用实验仪器设备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尽可能提供方便,为这部分人员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作好安排,鼓励他们能继续为学校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使用课题经费购置的资产仍按正常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属学校固定资产的,必须建帐建卡,不能滞留帐外。

第十二条  本规定各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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