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国资处、招标办 发表时间:2025-03-17 18:32:34


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和规范我校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合法权益,保证学校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必须遵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依法依规、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监督制约”的管理模式学校各单位之间既要密切协作又要相互监督。采购招标工作必须接受纪委、审计教职员工及采购招标工作中相关各方共同监督。

 本办法所称采购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其中,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学校有关服务工作校内各单位能自行承担的,原则上不予对外采购。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采购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与预算的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项目通过相关论证、审批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采购。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第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

第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相关扶持政策,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学校采购的业务职能部门包括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归口(经费)管理单位、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各职能部门

 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遴选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对代理机构考核;

(三)代表学校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办理、组织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受理各单位提出的采购申请,代表学校对外发布采购意向公开信息,拟定采购形式,编制、审查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发出成交通知书;

(五)负责学校采购人代表的抽取工作,负责采购项目质疑的受理、答复;

(六)参与校级采购项目合同的审核与会签;

(七)负责校级招标与采购工作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负责二级单位自行采购业务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九)协助办理进口设备的海关免税手续,负责办理我校免税资格的申报、备案、年检等手续;

十一 项目申报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计划管理、采购项目前期考察、项目说明、采购立项、预算申报和采购需求调研及审批手续

(二)负责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提出采购申请,确认采购文件、拟订采购合同;

负责二级单位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负责技术及特殊资质的释疑、合同签订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核对、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合同履行、项目验收及履约情况反馈;

负责招标与采购项目的初验和组织行政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归口(经费)管理单位业务范围参照《陕西中医药大学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中已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归口(经费)管理单位执行,归口管理不明确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确认后报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执行。项目归口(经费)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参与项目申报单位的采购工作,负责业务范围内采购预算、计划和经费的管理,指导协助并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技术调研、技术参数编制

(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采购资料,负责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实用性和拦标价进行论证;

(三)负责合同的审核并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督办;

(四)组织并参与相关项目的说明、考察及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下达采购预算负责对各单位提交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二)负责对采购项目预算、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涉及价款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三)参与部分采购项目的申报、说明、考察及验收等工作

(四)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经济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五)审核并负责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基建处、后勤保障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单位职责权属,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工程类项目申请,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等前期工作,组织项目说明会、招标技术答疑、现场踏勘等工作;

(三)负责项目合同洽谈、签订、组织、实施、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配合做好竣工结算审计,按合同付款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采购招标活动。监督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对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和考核,监督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抽取校外专家,监督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抽取采购人代表。参与采购项目的申报、说明、验收等工作

(二)对校内开展的招标项目和校外开展的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万元招标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校外开展的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100万元)招标项目的全过程进行随机监督。负责对招标与采购工作中考察等事项进行监督

(三)按照学校审计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招标过程进行全过程审计,包括审核招标文件、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审核招标答疑文件、检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

(四)按照学校审计要求对工程项目出具审计意见;

(五)对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议、核签;

(六)对采购过程中存在异常的项目采取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校纪委对学校采购项目履行监督专责,根据工作需要向项目申报单位或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获取相关项目采购招标工作安排及文件资料,可通过列席会议、现场查看、调阅资料等形式对相关采购项目考察、招投标、验收等环节开展日常监督。校纪委按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受理关于采购活动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依规依纪依法做出处置。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限额标准

第十 属于政府采购属性的货物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政府采购属性项目只能采用学校集中采购组织形式非政府采购属性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

十八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按照采购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分为学校集中采购、二级单位采购种。

第十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组织采购的项目。学校采购具体包括:

(一)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采购是各二级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

二级单位采购具体包括: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

 

第四章 采购方式与适用范围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竞价电子商城采购、直接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等。

学校集中采购和二级单位采购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所有采购方式中符合条件的采购方式;直接采购适用于电子商城采购方式、直接采购方式以及电子卖场采购方式中符合条件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方参与投标,并根据中标条件公开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

第二十四条 邀请招标是指按照项目申报单位报项目申报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的资质条件及要求,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投标方参与投标,并按照评标采购议定的中标条件,评议、比较从而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重新公开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不能事先确定等原因从而无法分析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竞价指通过公开发布采购需求、技术、服务要求等信息,通过公开竞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参与竞价供应商的数量一般不应少于三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价方式采购:

(一)采购规格标准统一、潜在供应商充足且短期内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

(二)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且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明确的服务类或工程类项目;

原则上竞价方式均应采用公开竞价,满足竞价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邀请竞价,但邀请竞价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三家:

(一)已针对该项目遴选过供应商,只能从已遴选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中竞价;

(二)项目具有技术延续性,只能从前期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或成交品牌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中竞价。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城采购是指通过“陕西中医药大学电子商城”进行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电子商城采购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且技术参数标准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货物类项目(如:计算机设备、办公用品、通用软件、办公耗材、试验耗材、电器设备、通用办公家具等)。

第三十条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3〕24号),符合条件的,可通过陕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电子卖场采购是指依据《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陕财办采〔2021〕18号),符合条件的,可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直接采购是指由经办人经经费审批人同意后,在经费证明人的证明下联系合法供应商直接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且不满足以上任一采购方式的;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货物类项目,且在电子商城采购方式中无所需商品,或相同商品在其他合法供应商的采购价格低于电子商城采购方式的最低价格,可在其他合法供应商处采购。

(三)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货物类项目,前期已遴选唯一供应商,并明确采购单价的,可根据学校与遴选服务商的合同直接采购。

(四)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工程类、服务类项目。

第三十三条 除上级单位另有系统平台的,各单位原则均应通过“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平台”组织采购招标活动,应按照“全程留痕可追溯”的要求,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采购立项、报价文件、决策记录等)在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平台中完整上传,以备核查。

 

 采购程序

三十四 各单位在进行采购活动时,要严格落实采购程序。

三十五 电子商城方式、直接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可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财务报销的前置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十六 竞价方式的采购程序如下:

(一)采购立项: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进行采购立项审批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执行;

(二)提交采购需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采购需求(参数、规格等),经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申报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原则上竞价均应通过“陕西中医药大学竞价采购平台”线上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可线下组织竞价,但公开竞价仍须在“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发布竞价公告。

如采用邀请竞价,在提交采购需求时,项目申报单位需注明采用邀请竞价方式采购的原因,经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归口(经费)管理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学校集中采购还需经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邀请竞价可无需发布公告。

一般情况下,自竞价公告发布至竞价报名结束不得少于5天,紧急项目经项目申报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可缩短至1—2天。

三十七 上级指定的采购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完成采购立项审批后的采购程序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三十八 除以上采购方式外的其他采购程序参照本办法下述条款执行。下述流程的启动工作按照顺序进行,部分流程可在启动后同时开展。在确保程序合规,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应合理安排各环节工作,确保项目进度。

三十九 项目说明。采用除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采购方式,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且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均须进行项目说明环节,其他项目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进行项目说明环节,项目说明环节共分为五步。

如为货物类项目或服务类项目,且能够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一至三步应在预算编制环节前完成,四至五步应在编制采购文件环节前完成;其他情形的,可只进行一至二步,且应在编制采购文件环节前完成。

(一)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说明会申报信息后在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发布公告(公告发布日期和说明会召开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公告抄送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审计处。潜在供应商可在说明会召开时间之前提交供应商相关资料后报名参加项目说明会。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公告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项目说明会。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项目说明会至少应有项目申报单位副处级或以上干部出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项目说明会至少应有项目申报单位正处级干部出席。如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需要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勘察的,可随项目说明会同时进行。

项目说明会应面向所有潜在供应商说明条件现状、项目需求及工作进展等可公开信息。以便潜在供应商能够充分了解项目情况,积极参与,形成充分竞争。

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审计处可根据情况参加项目说明会。

(三)项目说明会结束后,潜在供应商可针对项目需求情况提交技术参数、报价等资料(潜在供应商提交时限不得少于5天)。项目申报单位结合自身需要参考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资料编制项目(技术)参数,并确定预算金额。

(四)编制完成的项目(技术)参数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经项目归口(经费)管理单位审批后向前期参与项目说明会的潜在供应商发布项目(技术)参数征询通知(征询期限不得少于5天),由潜在供应商提交意见建议。

(五)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各潜在供应商提交的意见建议,最终确定项目(技术)参数。

项目申报单位确定的项目名称必须准确地概括和反映所需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内容中个性化(或定制化)不占主体的项目,不得随意对项目命名,须参考市场公开、通用、主流的命名方式,以便潜在供应商能够有效筛选并积极参与。

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的项目(技术)参数必须合理准确,既满足需求,又不能有品牌倾向及指向性不能歧视和排挤任何潜在供应商参与。

项目说明环节可根据需要多次召开。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项目说明环节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充分理由,项目归口(经费)管理单位、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审批通过后方可不进行项目说明环节

第四十条 预算编制。根据上级部门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项目申报单位须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统筹编制采购预算,并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未列入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采购。

 采购立项。采购立项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经费来源说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日期等信息,属单一来源采购的还需提交单一来源申请,经项目归口(经费)管理单位、计划财务处、审计处、项目申报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项,学校集中采购项目还须经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采购招标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采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还须经发展规划处审批。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审计处在审批时须注明审计处是否全程监督。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进行采购立项前置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未列入预算且必须采购的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方可进入采购立项程序

(二)无需预算但涉及经济往来的合作(或遴选)项目,需参照本办法确认合作(或遴选)单位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书面意见,经业务涉及单位会签,报项目申报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进入采购立项程序;

(三)涉及学校发展改革重大项目的采购立项前置审批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采购意向公开采购立项通过后,进行采购意向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转发非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进行公

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期不少于30天,非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期不少于7天。

非政府采购的紧急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归口(经费)管理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缩短至1—5天,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除以上流程外,还须经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采购招标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缩短公示时间审批可随采购立项审批一并进行

 项目论证。已开始采购意向公开的项目,可启动项目论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组织项目论证:

(一)预算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货物类和服务项目或预算总价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

(三)疑似存在技术参数问题的项目;

(四)因未形成充分竞争而废标或暂停的项目;

(五)技术要求过于复杂的项目;

(六)项目申报单位或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论证的项目。

满足上述第一款条件,但不满足上述其他条件的项目论证工作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也可由项目归口(经费)管理单位将相近项目集中进行组织;满足上述第二款至第六款条件的项目论证工作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或委托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由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归口(经费)管理单位组织论证的项目,由组织单位填写项目论证时间、地点、参加人、论证专家等信息,经组织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实施,项目论证申请信息抄送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审计处。

如需邀请校外专家参与项目论证的,校外专家的劳务报酬参照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最低标准执行(500元/次),委托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论证的项目,依照委托合同支付,其他情形的项目,由组织单位支付

项目论证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及时记录论证过程,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论证专家意见完善项目需求文件、项目(技术)参数等。

 采购申请。无需项目论证,且已开始采购意向公开的项目,可启动采购申请;需要项目论证的项目,在项目论证结束后启动采购申请。

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审批资料、资金来源资料、调研比对材料、项目需求文件拟采用的采购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工程项目还需提供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明细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除以上流程外,还须经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采购招标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

 采购方式的确定。符合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求上报审批,并按审批的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进行。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均采用公开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按照采购申请审批一并进行。

经组织两次及以上,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法定要求,经评审委员会认定采购需求无不合理条款,且有效竞争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可继续按原采购方式实施,或在条件范围内,调整采购方式后继续实施。如需调整采购方式,或授权评审委员会在项目评审现场调整采购方式的,应执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同采购申请环节的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在采购文件中注明。

应急、抢修、救灾等事关师生人身安全的紧急项目的采购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申报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四十六 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采购需要共同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或委托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起草,技术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前期项目说明、项目调研、项目论证情况起草的项目(技术)参数编制生成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归口(经费)管理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除以上流程外,还须经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采购招标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需审计处监督的项目以及工程类达到审计要求的项目还须经审计处审批。

对于存在质保期结束后有偿服务的,采购文件中合同模板须明确服务费上限及有偿服务内容

四十七 发布采购公告在采购意向公开结束后,可发布采购公告。二级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由项目申报单位审批,抄送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审计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抄送审计处。审批通过后,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或委托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按以下要求发布采购公告。

(一)公告媒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委托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发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陕西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其他合法服务平台,并在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转发;非委托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发布在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

(二)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预算、主要性能指标、供应商资格要求、投标须知、获取采购文件的方法、响应截止时间、联系人、地址及电话等。

(三)公告期限: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不低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不低于3个工作日。

(四)公告期间内,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接受供应商报名并进行相关资质审查,被列入学校采购曝光台,且仍在处罚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应按照处罚结果执行

公告期间内,接受供应商质疑。具体参照本办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四十八 项目现场踏勘。为降低采购项目供应商信息提前泄露风险,原则上不组织项目现场踏勘。根据采购公告以及项目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项目申报单位评估确有必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项目申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注明风险评估情况,经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项目归口(经费)管理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

(二)项目现场踏勘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或委托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组织;

)采购文件中应明确踏勘时间、地点、答疑等相关注意事项;

)项目现场踏勘期间,不得要求踏勘人员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公章,提供现场踏勘证明等;不允许有点名、签到、投标人介绍情况等行为发生;所有交流信息以采购文件、供应商书面提问为准,对所有疑问的答复以书面答复为准,现场不做口头提问及口头答复

)项目申报单位如需在踏勘期间介绍项目未在采购文件中列明的相关情况,务必提前一个工作日向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纸质版说明,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或委托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无不当内容后,方可在踏勘现场公开介绍相关内容,同时此内容将作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存入采购档案。

四十九 项目评审

(一)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或委托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谈判、磋商等)会议。

(二)委托采购项目评审会议由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非委托校内集中采购评审会议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主持。

(三)评审会议现场组成评审委员会。委托采购项目根据陕西省相关要求,由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和学校采购人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及以上单数;非委托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为3人及以上单数。

委托采购项目的学校采购人代表以及非委托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专家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抽取,审计处监督。

(四)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认真对响应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每一个响应供应商做出公正、合理地评估。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五)根据评审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选定一般采取顺序中标的方式确定。

十条 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前,须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或委托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上传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由项目申报单位校对无误后,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或委托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草拟采购结果公告,经学校监督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发布。

公告媒体参照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公告的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等,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由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

如需在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前须前置发布评审结果公告,由学校监督单位审批后发布。

 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废标:

(一)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

(二)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全部或部分不响应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资质证明;

(四)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同时,取消其参与当次采购项目的资格,并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将其列入学校供应商违规失信行为名单,并在学校采购曝光台中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非政府采购属性项目活动。

 非单一来源的公开方式组织的项目出现疑似未充分竞争的情况,在未进入项目评审环节前,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以及学校监督单位可暂停该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重新组织项目说明、项目论证等环节,重新完善项目技术参数后实施。

 非单一来源的公开方式组织的同一项目两次采购均出现疑似未充分竞争的情况,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可中止该项目,并通报计划财务处和发展规划处,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调整。

 项目评审过程中如需供应商提供样品的,须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明确供应商负责确保样品与响应文件一致,如果样品技术规格低于响应文件的,将视为响应无效,并列入学校供应商违规失信行为名单,并在学校采购曝光台中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非政府采购属性项目活动

 项目质疑与答复。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根据规定的反映渠道提出质疑。

属于委托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就学校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处理或答复如需进行核实或需要质疑方补充提交材料的,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或委托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联系协调。

如果质疑成立,应变更中标结果;如果质疑不成立,应进行答复。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或委托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建议,并拟定变更公告或回复函,经项目申报单位、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审核同意后,发布变更公告或进行回复。

五十七 其他事项的处理:

(一)属于每年均需发生且资金能确保落实的项目,采购服务期限可设定为三年(招),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提交申请续签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保密、结算审计等不宜公开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归口(经费)管理单位意见,采用非公开方式采购;

对于其他确因特殊情况不宜进行公开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经费)管理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及采购招标工作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如需校长办公会审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可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合同签订与履行

五十八 中标成交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项目申报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认真核对,并与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洽谈,合同文本应以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以及现场澄清承诺为依据,拟定合同初稿,未尽事宜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五十九 学校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项目申报单位(《陕西中医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合同承办部门)评估风险,研究同意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采购合同可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采用网络采购方式的,有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订单且订单可查询的;

)针对紧急抢修或工作需要上级安排的应急任务等突发情况,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

以上可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通过其他形式(例如:备忘、承诺、电子邮件)对双方责权利进行明确约定,并妥善保留订货单、收货单、验收单、付款单、发票等相关凭证。

第六十条 如项目存在质保期结束后的有偿服务,须参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合同模板要求,在合同中明确服务费上限及有偿服务内容。

第六十一条 如成交产品为进口免税设备,项目申报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技术协议,成交供应商与进出口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协助代理公司办理海关进口免税手续。

第六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严肃合同执行程序,须签订合同在前,项目执行实施在后。对于未完成合同签订手续而提前执行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相关手续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项目归口(经费)管理单位应加强采购项目的执行管理,在预算允许的范围内,严控合同变更额度。在合同履行中,使用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工程项目变更签证原则上不得超过概预算的10%工程类项目变更签证单项超出30万元(含)以上,须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咨询法律意见后,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如需要解除原有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的,均应履行合同流程

第六十 成交供应商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拒绝签订合同、自动放弃成交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要求履约的,且在被告知后拒绝在要求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的(或不回应),经项目申报单位提供告知函(副本)、EMS签收查询记录(或现场签收记录)等资料,报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可执行以下处罚。

(一)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二)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可依据成交候选人推荐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亦可以重新组织采购;

(三)将成交供应商列入学校供应商违规失信行为名单,并在学校采购曝光台中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非政府采购属性项目活动

 

 项目验收

六十六 所有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完毕并安装调试正常后,进行验收。验收分为两步,分别为初验和行政验收。验收通过是采购项目付款和履约保证金退还的必要条件。

六十七 项目达到验收条件,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申请,经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组织初验。项目申报单位首先应组建初验小组采购项目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技术指标等进行核对,确保与合同、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一致。同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项目内容和质量按照合同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的约定等进行初验,确保达到约定要求

六十八 对于已达到行政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行政验收。初验小组行政验收小组组长应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担任。

六十九 供应商代表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参与验收活动中汇报或质询环节,但不参与验收小组讨论环节参与项目验收活动的供应商代表供应商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七十 行政验收小组人数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牵头,项目归口(经费)管理单位参与,验收小组成员数为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

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牵头,组织项目归口(经费)管理单位、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相关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小组成员数为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

七十一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或实行行业监管的验收项目,邀请校外专家或行业监管人员参与验收校外人员的劳务报酬参照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由专家邀请单位支付

七十二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对于不合格货物,项目申报单位依据检验结果办理退货、索赔等事宜。对延迟交货造成教学科研等损失的,合同签订部门要按照合同约定索赔。

第七十三条 如为存在后续延续性有偿服务的采购项目,如果最后一次验收距离免费服务期不足半年,应督促成交供应商按照不超过提前约定的服务费上限,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完成后续有偿服务的采购和合同签订。

七十四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成交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书面要求限期整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成交供应商,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将其列入学校供应商违规失信行为名单,并在学校采购曝光台中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非政府采购属性项目活动。

 

 货款支付

七十五 项目验收完成后,属于固定资产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清单应与符合入库条件的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设备清单完全一致。入库手续办理完毕,由项目申报单位凭合同、发票、入库手续等资料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七十 采购清单中含有固定资产,不需要办理入库手续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凭合同、发票等资料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需要特殊方式付款的项目,须经计划财务处、项目申报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计划财务处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付款。

第七十 采购活动付款要与合同履约进展情况相协调,以“保证供应,保证质量,最大限度降低资金风险”为原则。计划财务处办理采购项目付款手续时,付款依据必须包括合同、项目验收报告书及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等。

 

 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七十八 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需要委托进行组织实施采购的第三方,代表学校处理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七十九 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应与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采购程序后,将采购结果及相关资料移交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

八十 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遴选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组成学校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负责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对接和管理。

八十一 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高效有序地完成委托项目。

第八十二条 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成立为陕西中医药大学服务的工作组,配备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突出、工作认真负责和善于组织协调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签订《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承诺书》。

第八十三条 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对委托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团队在服务期间应保持队伍的稳定性,相关人员应和遴选时响应文件人员名单保持一致,项目负责人确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不能履职的,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变更为同等资格的人员,报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提出申请到审批通过前,暂停该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

第八十四条 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如不能满足学校招标代理工作要求的,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可要求代理机构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

第八十五条 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主要包括:

(一)提供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咨询,并确保项目采购与招标的程序、流程及文件合法合规;

(二)根据项目需要,协助学校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和组织采购需求审查;

(三)审核采购人需求,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需求提出修改建议;

(四)负责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并确保依法合规、科学合理,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

(五)根据国家要求在各采购环节及时将相关信息发布在规定的媒体上;

(六)根据项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发布澄清、修改或更正文件;

(七)根据项目需要和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委托,组织专家就采购需求、供应商资质条件、招标采购全过程文件、质疑、投诉等进行审查、核对和论证;

(八)依法合规组建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委员会、磋商委员会或询价委员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组织开标、评审;

(十)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形成清晰可辨的录音录像和全程可追溯的文字记录;

(十一)评审完成后,代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招标采购结果反馈给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

(十二)及时发出中标(成交)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督促指导中标人(成交人)完成设备(服务或工程量)清单在陕西中医药大学招标管理系统中的录入,并由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检查核对,督促指导中标人(成交人)在30日内签订合同;

(十三)负责接收并确保询问、质疑、投诉渠道畅通,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回复;

(十四)除质疑、投诉等特殊情况,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将委托项目的全过程资料完成整理、汇编和移交,资料应清晰完整、表述准确、装订规范;

(十五)由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支付劳动报酬,标准依据或参照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十六)处理与招标采购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八十六 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收到采购立项后,在审计处监督下通过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平台选取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按照轮流的方式委托分配项目紧急或特殊项目,经采购招标工作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结合代理机构业务特长和考核情况择优直接选取。

八十七 一般情况下,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的项目,应委托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因特殊情况,由项目申报单位申请,经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项目申报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采购招标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通过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平台自行组织。

八十八 遴选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或涉及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利益的项目,必须由学校组织。

八十九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且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采购招标工作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单独遴选、委派或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一)工程类项目中属于新建工程的,且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施工、监理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已遴选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中可用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已不足三家(含三家)。

九十 同期启动的同一新建工程的施工、监理等不同采购项目,如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能够安排足够工作人员保证工作进度的,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原则上应委托同一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第九十 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招标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暂停项目委托13轮限期改正;对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中止当年委托合同或暂停委托46轮限期改正;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拒不整改的,学校可终止代理合作。

(一)采购招标全过程文件存在差错、疏漏、缺陷等情形;

(二)采购招标全过程文件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内容;

(三)采购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供应商无法正常参与招标采购活动;

(四)在组织开标、评审过程中,未按照规范履行职责,影响采购招标质量、效率或结果;

(五)信息公开不规范、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

(六)未对开标和评审过程进行文字和音像记录,或文字和音像记录不全、不清晰可辨;

(七)因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项目进度滞后;

(八)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提前退还投标保证金

(九)未妥善保管或及时移交委托项目资料或委托项目资料不全、不规范、不清楚或错漏等现象;

(十)未经许可更改相关文件模板或使用错误模板;

(十一)招标采购业务推进过程中将相关情况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

(十二)被列入学校采购曝光台,且仍在处罚有效期内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与遴选或进行委派项目;

(十三)出现未充分竞争情况,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学校利益的;

(十)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项目实施或资料归档的行为。

九十二 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与其终止委托合同并记入黑名单。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对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项目委托;

(二)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三)在监督检查中有被责令停业、吊销执照等直接影响经营的情况;

(四)与供应商、评审专家或其他人员串通,出现虚假应标、围标、串标等活动,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五)以各种形式(如提供咨询服务、私下接触等)泄露应当保密的相关信息资料、评审过程情况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六)除相关监督检查,允许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查阅学校招标采购项目资料;

(七)在招标采购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八)将委托项目外包给其他代理机构或单位;

(九)为委托项目的供应商提供项目咨询或在所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

(十)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

(十一)拒不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对采购活动的监管,或在汇报工作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十二)篡改与招标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和音像资料;

(十三)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供应商投诉成立,项目被废标、重新招标或被勒令整改处罚;

(十四)评审期间,私下就评审事宜与供应商联系干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发表有倾向性或不当言论;

(十五)超额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投标保证金报名费或其他不合理费用;

(十六)法律法规禁止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九十三 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项目考核和年度考核组成

(一)项目考核: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完成项目委托后,资料归档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考核。项目考核分包括项目学校监督部门赋基础分(满分40分)、项目申报单位打分(满分30)、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打分(满分30)组成。

1.基础分:基础分采用初始分加分或扣分的形式。初始分30分,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初始分进行对应加分或扣分。

(1)出现未形成充分竞争情况的,且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未做出任何措施维护学校利益的,基础分扣30分;

(2)前期工作扎实,竞争充分,或出现未形成充分竞争情况,但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维护学校利益的,基础分加10分;

(3)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无故未按本办法第八十五条完成相关工作的,未完成其中一款工作的,基础分扣10分,未及时完成其中一款工作的,基础分扣5分。累计最多可扣至0分;

(4)出现本办法第九十一条或九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扣至0分。

2.项目申报单位打分:项目申报单位从办事效率(10分)、服务态度(10分)、设施条件(10分)进行评判打分。

3.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打分: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从文件质量(10分)、流程操作(10分)、执业水平(10分)进行评判打分。

(二)年度考核:代理机构年度服务期满前1个月,完成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分由项目考核平均分(60%)和年度专项考核分40%组成。

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年度考核,考核依据平时全年存档材料和日常工作情况,对照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服务质量及被质疑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年度考核分在90(含)-100分为良好,80(含)-9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十四条 学校与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合同一年一签遴选周期内,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可直接续签下一年度代理协议,评定不合格的代理机构直接终止代理合作。遴选周期连续年评定为优秀的代理机构在学校下一轮代理机构遴选时,经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研判后,可优先入选,或作为下次遴选的依据之一。

第九十五条 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对考核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和处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诉。

九十六 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周期一般为年,因特殊原因未达到两年须提前遴选或补充遴选的,须经采购招标工作分管校领导同意

 

 采购人代表的管理

九十七 采购人代表是指由学校委派参与学校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

九十八 采购人代表通过采购人代表库进行使用与管理。采购人代表库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审计处进行组建和管理。采购人代表库分为专业库和管理库两类。专业库包括货物、服务、工程三大类,涵盖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及家具、基建工程、网络与智能化、图书等类别。管理库可根据项目性质,由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他业务相关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组成。

九十九 采购人代表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精通业务,熟悉产品或管理情况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学校招标采购评审工作

)身体健康,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招标采购评审工作

一百 采购人代表库入库及清退程序如下:

(一)专业库

1.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在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公布采购人代表专业库入库方式;

2.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九条的,可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或他人)推荐等方式进行选聘。采取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3.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人代表资格条件,对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有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报审计处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授予采购人代表资格;

4.如果发现采购人代表出现本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的,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审计处审批后,进行清退。

二)管理库

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业性质推荐本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九条的,且熟悉项目或相关业务的在编在岗人员组成管理库,管理库由审计处审核;

2.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也可根据专业性质推荐项目申报单位或其他业务相关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九条,且熟悉项目或相关业务的在编在岗人员组成管理库,管理库由审计处审核;

3.项目评审环节未开始前,如果发现采购人代表出现本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的,由所在单位或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审计处审批后,进行清退。

4.管理库不专项组建,根据项目情况每次抽取前单独组建。

一百零一 采购人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百零二 采购人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评审职责,为学校招标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参加其他可能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活动,不透露自己参加某一项目评标工作的信息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对评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或不公正行为,及时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学校纪委部门报告;

协助、配合学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询问;

(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百零三 采购人代表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具体内容从采购人代表库(专业库和管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将评审时间、地点通知被抽取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如因故无法参加,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原因,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审计处。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按顺序通知顺位人员或重新抽取。审计处全程监督抽取全过程。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审计处应当将抽取过程完整记录备案。

一百零四 采购人代表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干预采购人代表的抽取工作。

一百零五 采购人代表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清退出学校采购人代表库: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人员信息、评审项目情况;

(三)应当回避未主动回避;

(四)开标前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存在私下接触的;

(五)收受采购人、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或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七)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八)采购人代表身份从事有损学校公信力的活动;

(九)参与评审活动无故迟到三次者;

(十)发表倾向性言论且经警告后拒不改正者。

一百零六 采购人代表存在以下情形的,将其退出学校采购人代表库:

(一)存在变故,导致采购人代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条件

(二)无法履行或拒绝履行本办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采购人代表义务的;

)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受到刑事处罚;

)学校纪委审计处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百零七 非委托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第十章相关条款执行。

一百零八 非委托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照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由校内组织单位支付。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一百零九 采购招标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方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所有参与招标人员必须严守招标纪律,凡应保密的事项和数据在解密前应严格保密。参加采购招标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私下交易和泄密,不吃请,不受礼。

一百一十 下列行为属于采购违规行为

(一)违反集体采购原则和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二)向投标人透露其他潜在投标方有关情况,接受投标人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三)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采购招标或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批私自做主进行采购的

(四)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归档备案的

(五)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其他行为。

一百一十一 采购工作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与纸质签字具有同等效力

一百一十二 对在采购工作中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百一十三 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章 附则

一百一十四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百一十五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类采购活动

一百一十六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7日起施行,由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稿)》(陕中大国资办〔2018〕4号)《校内部门采购招标管理办法》(陕中医规范〔2020〕24号)《陕西中医药大学招标项目代理机构选用办法》(陕中医规范〔2020〕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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