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国资办【201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提高资产效益,建立适应学校发展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教育经费、科研经费及基本建设等拨款形成的资产;包括教育事业、科研事业及经营等收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校办产业及各经营实体在经营中形成的资产;包括校誉、科研专利等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归属学校的资产。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学校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资产账务、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和产权纠纷调处;负责组织实施资产购置、验收工作,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资产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向分管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二级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实施一级归口管理,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设立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二级归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各职能部门及院(系、部)、制药厂、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并做出决策;
(二)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学校现有资产提出优化配置方案,对重大资产处置提出论证意见,对产权纠纷和产权界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决策;
(三)讨论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提交有关会议审议;
(四)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工作安排,布置、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一级归口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并贯彻陕西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规章制度或实施办法;
(二)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等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账务登记审核、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及界定、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的占用、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定期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与培训;
(五)负责办理资产的购置、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对外投资等申报、批准和实施工作;
(六)组织实施资产的合理调配,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公用和公共平台建设,指导或组织实施学校物资设备的招投标采购、验收,参与基建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配合资产经营公司实施资产的监督管理;
(八)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各院系、部门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使用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制订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为主的资产管理小组,组长由部门业务主管领导担任,可由副职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主任、相关科室主任、资产管理员组成,下设专家组,主要负责部门资产购置规划技术方案的制订、审定和确定,资产技术状况的评估,审定教学科研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相关工作。聘任一名资产管理员管理本部门资产,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实物资产的领用保管制度,把部门资产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资产的使用人或保管人;
(四)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及时登记,定期或不定期清点,确保资产帐、物相符;
(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并办理交接手续,积极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六)协调安排好资产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确保资产管理网络化技术平台的安全、稳定、规范运行。
学校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一)各系(部)、各职能处(部、室、办)负责本单位使用及其所管辖的固定资产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负责建立固定资产资产总帐;
(三)党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
(四)基建处负责学校新建工程的立项报批、组织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五)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馆和各系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期刊目录等的管理;
(六)后勤保障处负责南、北校区的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公寓用房、留学生公寓用房及其它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雕塑、水塔、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管道、输变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室外构筑物(包括榭、亭、廊、阁、假山、假景等)、植物、草坪等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七)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所管辖的各产业主体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包括资金、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和监督管理。
(九)制药厂:负责制药厂所管理的以及学校责成管理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并按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附属医院:应根据学校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成立相应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附属医院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并定期向学校报告资产变动情况,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第三章 资 产 配 置
第九条 学校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学校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资产使用部门每年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资产购置计划,提交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同意,汇同计划财务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经审定的购置项目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资产购置不得列入会议费开支。
第十三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完成资产购置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的使用部门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资产使用部门要及时将资产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也要按照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对所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各部门应规范资产管理程序,建立、完善各自的资产管理制度,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科室和个人。设置资产总台账和分类明细账,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做到“家底”清楚,帐帐、帐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各部门根据资产量大小确定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应相对保持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资产管理员确需更换的要重新确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并履行资产、账务和资料交接手续,由部门领导签署资产交清的意见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对配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及物品,在个人调离学校、退休或进行校内调动的均须在原单位对使用的资产办理移交手续方可调离调岗。
第十八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除租赁、托管、制药厂的资产外),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由资产的使用、控制、占有部门对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实施全程监控并负责,收回的国有资产应认真勘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 学校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降档使用、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采取公开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报。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及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审核鉴定。
(二)评估。如果出售、出让、捐赠、降档使用、报损、报废的资产需要评估的,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鉴定报告书报主管校长和财务、纪检部门核准。
(三)审批。根据陕西省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处置并报教育厅备案,200万元以上资产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处置的有关批复文件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原值200万元) 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年终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处置后,凭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到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五条 撤销、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组织资产清理,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办理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国家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其主要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批准成立的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公司等经营实体,必须明确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经营实体不得随意将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使用:
(一)当年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和当年上级补助形成的资产;
(二)维持学校正常运转,保证完成学校教学任务的资产;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准转作经营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九条 对学校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对各类经营实体实行校内产权登记制度。由经营实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实体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种类、数量、总额表;
(二)由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报告;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四)学校有关领导签署的批文。
由经营实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交以下考核办法:
(一)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学校依法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一)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学校资产的产权申报、登记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产权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动登记和撤消登记。新设立单位或单位分立、合并、改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被合并、撤消、终止活动的单位,应在批准后十日内办理相应的设立、变动、撤消产权登记手续。校内各部门合并或分立,也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和学校所属各单位,由于国有资产占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产权归属不清而对外、对内发生的争议。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由当事各方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处理,或提交司法部门处理。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当事各方的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交学校有关会议裁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其法律所有权属于国家,经济所有权属于学校,归学校占有、使用,是学校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贷款的抵押和担保。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资产、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的义务和责任。学校各经营实体也有依法保证其使用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系统工程,学校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处级部门)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降档使用、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上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
第三十六条 院属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帐、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以及不按规定和程序处置资产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按期缴纳资产占用费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附属各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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