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处、招标办 作者:国资处、招标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7-04-11 18: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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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中大国资办【2017】5号

各单位、各部(处室):

《陕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经201715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330

 

 

 

 

 

 

 

 

 

 

附件:

陕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遵循《陕西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范围、分类、标准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减、变动与处置;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2.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5.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拨、调剂、转让、丢失、损坏及报废的审批及处理;

6.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7.组织全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处室)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二级管理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二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率的管理;

2.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采购、招标活动并负责初步验收工作,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3.对本单位所用的固定资产,在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做好固定资产的变更登记,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4.应配置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保证管理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账、卡、物;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认真完成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统计报表工作。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照类目归口管理。归口管理范围按《陕西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分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使用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固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在为固定资产范围之内。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其动植物。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场地、道路、围墙、水塔、雕塑、桥梁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机械设备、医疗设备、文体设备等。

()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文物和陈列品。指文物、标本(人体、动物、中草药等)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及珍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图书馆、阅览室、档案室和各类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 家具、用具、装具及其动植物。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自行建造的自行研制的固定资产,按建造或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高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三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在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或项目经费预算范围内,严禁超计划采购;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计划申报和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购置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申报部门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提交学校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报学校有关会议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严格验收。

1.房屋及建筑物的验收:由基建处按照基建验收程序,相关部门参加验收,并提供项目批准文件、竣工图、质检合格证、房屋验收报告、工程合同和工程决算等资产验收所需的验收报告和文件资料,基建财务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后勤处申办资产账务处理,并建立固定资产账。

2.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验收:由使用部门对照实物进行初验,形成初验报告,并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设备采购验收报告》,国资处组织招标领导小组成员进行验收,如发现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外观尺寸、颜色、数量、质量、等级等方面与招标内容和合同不相符时,应由采购部门向厂家、商家联系解决,提出索赔或换货。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保修单等重要资料由使用部门保管。

3.文物和陈列品的验收:文物和陈列品实行统一归口、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文物和陈列品所属二级各单位对本单位的文物和陈列品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新添置的文物和陈列品,都要按规定履行验收、报账手续。文物和陈列品,均应按等级、分类建立实物账册。对易变质或有保存环境要求的,应根据其性质和特点,采取必要的保存措施,定期进行保养。

4.图书、档案的验收:各部门对文件资料要分类收集、整理、加工、编码和保管,按一定顺序装订成册,装入档案盒,打印分类标志,注明文件类别和编号,便于保存和使用。年终将重要档案资料及时上交院档案室。图书、档案资料要妥善保存,充分利用,防止丢失、错乱和损毁。要登记造册,年终清点归档,建立固定资产账。

5. 家具、用具、装具及其动植物的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仪器设备进行核对、校验。验收合格后办理验收、建账手续,经使用管理人、设备管理员审核确认,国资处验收审批通过后,建立固定资产档案。

第十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八条  减少的固定资产(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报废、丢失),按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手续,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个人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全校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固定资产的报废、调出、变卖、串换和私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按《陕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手续完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回收、处置或授权归口单位处置。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使用、保管、维修、处置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要落实到人,规定职责和管理权限,未经资产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资产购置原则和程序进行固定资产配备。对配备给个人的资产或者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固定资产借用要办理审批和借用手续,教职工因工作岗位调动及退休时,须办理固定资产清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七条 做好固定资产校内共享、开放使用工作,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许可,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擅自处理、变卖资产,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陕中院办字(2005)第74号文件关于印发《陕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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