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国资办【2017】11号
为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保证实验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其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者和管理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以延长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实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机,防止故障扩大,并记录发生故障的详细情况,分析故障原因,及时进行维修或报修。
第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应做到及时、保质、节约资金。一般实验仪器设备的小型维修,如更换灯泡、连线、简单焊接线头、电路板等应立足自修。单价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由生产厂家维修,如确有能力自修的,须提交经专家论证的维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若维修成本接近同类产品市场价,或自使用以来,其维修费累计超出该设备购置价格的1/2时,原则上可申请报废或降级使用。
第四条 所有实验仪器设备在维修前均应落实维修经费。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从以下渠道列支:
(一)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各院系正常设备材料费中列支,若维修预算费用较大、超出支付能力时,可申请专项维修经费。
(二)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其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维修程序
第五条 实行维修申报制度。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和费用支付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其程序如下:
(一)一般实验仪器设备的小型自行维修,单台或批量零配件及材料费用在5000元以下时,实验中心(室)或使用人提出申请,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自行维修,同时做好实验仪器维修记录。
(二)零配件及材料费用在5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时,实验中心(室)或使用人提出申请,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一),实验室主任、院系主管领导签字,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开展维修工作。
(三)零配件及材料费用在20000元(含)以上时,在程序(二)的基础上,报经国有资产处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开展维修工作。
(四)维修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值的50%时,原则上申请报废。
第六条 实行维修验收制度。一般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报账前,应有实验中心(室)主任的验收签字;单价30万元以下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报账前,应有2名副高职务以上人员的验收签字;单价30万元(含)以上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在报账前,应有专家组3名以上人员验收签字(见附件一)。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等。对维修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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