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试行)
来源:国资处、招标办 作者:国资处、招标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2-05-20 17: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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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参考标准(试行)

陕发改法规〔2022〕607号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劳务报酬,维 护交易项目组织方和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 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 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依法从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全省 范围内各类招标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参照本标 准执行。

第三条 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评标 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交易项目组织方采用银行转 账的方式统ー支付。

交易项目组织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家发放除评标评审费、 交通费、在途补助等正常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任何钱物。

第四条评标评审时间以专家按通知规定到达评审地点并签 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 隔夜评标夜间休息等非评标评审时间)。

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 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

第五条 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0.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 增加1小时计算

第六条 每天评标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500 元支付;评标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到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 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以外的,超过 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远程异地评标专家评标评审费标准统ー按照主场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不提供交通补 助和在途补助.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非同城的异地评标评 审项目,交易项目组织方可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发放在途补助,交通费参照公职人员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往返费用。按照前款规定如需要报销交通费,专家自驾车前往的,由交 易项目组织方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公共交通费用标准予以适当补助。

第八条 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需回避(因 专家未及时维护基本信息而造成回避的除外)或评标评审因故取 消、改期的,提供误エ补助200元,需要发放交通补助的,按照 本标准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合理安排休息用餐,以保证评 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交易项目组织方应当为专家统ー安排午察或晚餐;除隔夜评标外,专家 确实需要提前到达评标评审地点住宿或评标评审结束后住宿的, 应当参照差旅费限额标准为专家安排住宿或参照差旅费限额标准 凭据报销。

第十条专家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到场的,视为缺席, 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评审委员会资格,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按照 «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 ,或者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发放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专家对所参加的评标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询问、 质疑、异议处理等事项的义务。专家履行以上职责,不再支付评 标评审发;但需要专家到现场的,应当提供误エ补助200元,需 要发放交通补助的,按照本标准第七条执行。

第十三条 评标评审结束前(即在评标报告签字之前),交易 项目组织方不得支付专家劳务报酬,专家不得就有关劳务报酬问 题开展任何形式的打探或商讨。

专家不得以劳务报酬问题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专家 以劳务报酬问题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的,评标委员会应当 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同时将有关情况反映至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平台)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评标评审结束后,对发放劳务报酬有争议的,专 家或者交易项目组织方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反映, 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标准所列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为指导标准、税 前标准,可参照社会物价水平适时调整.

按要求从国家级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特邀的行业著 名专家,可在此基础上由交易项目组织方视评标工作量,参考全 国范围内费用水平适当上浮。专家对按照不低于本标准所给付的劳务报酬,应予以接受, 不得要求给付更高标准的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国家对于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2022年4月24日起施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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