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2019.4.9印发)
来源:国资处、招标办 作者:国资处、招标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9-04-10 1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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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中大国资办〔2019〕1号

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

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处室):

《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经3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院(系、中心)、实验中心(实验室)制定相应层级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学校将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意识,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实验室安全,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国办发〔20168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环境安全管理、保密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与责任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学校、院(系、中心)、实验中心(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作为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组长:校党委书记、校长

副组长:主管国资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国有资产管理处、党校办、教务处、科技处、保卫处、各院(系、中心)党政负责人。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协调工作。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行使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统筹、决策、安全事故的处置等职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技术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处置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设备和实验耗材的招标,易制毒试剂的申报、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动物尸体的处理报备等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用实验室的安全指导工作,科技处负责科研用实验室的安全指导工作,保卫处负责消防安全指导和处置工作,后勤保障处负责特种设备和水电气等安全指导和处置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中心)分别成立院系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担任组长,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实验室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各院(系、中心)应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安全环保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各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计划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设一名安全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具体管理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贴在实验室醒目位置,严格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的人员对管理、使用的实验场所及设施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与各院(系、中心),各院(系、中心)与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三章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监督落实教学用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科技处负责建立、落实科研实验室的准入制度。各院(系、中心)根据本学科和所在实验室的特点,建立、落实适合实验室特点的准入制度。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及应急处理规范。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执行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进入实验室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国资处不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与检查。将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各院(系、中心)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保卫处和后勤保障处组织编写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手册,搭建安全知识学习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基础知识讲座宣传,对各级安全员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各院(系、中心)、实验中心(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确定安全教育学习、考核的内容和形式。新进实验室的人员及学生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建立相应的考核记录,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确保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熟知有关安全知识、安全事项和急救措施等。

第十八条 各院(系、中心)、实验中心(实验室)每年组织开展2-3次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1次安全急救和逃生演练;每年对新生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讲座,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学校、院(系、中心)以及实验中心(实验室)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实验室防火、防盗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危化品、易制毒、病原微生物、仪器设备、特种设备等专项安全保护知识;

(四)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形式

(一)各院(系、中心)根据实验室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教育方式。

(二)各院(系、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中学习和分批次学习。

(三)学习结束,可进行专项考核。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部门工作环境和仪器设备特点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各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做好维护和检修的相关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或超过使用期限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报废或更换。

第二十七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清除危险范围内的可燃物品。

第二十八条 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无关的杂物或存储大量的危险品。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实验剩余化学品必须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要求履行职责,尽心尽职。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五章 环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房间门口应张贴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四条 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实验室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所有房间配有备用钥匙,存放在本部门办公室或传达室内,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医疗垃圾和实验动物的处置与排放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进食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三十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品、固体废弃物以及动物尸体的收集、存放和管理工作。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弃物和动物尸体。处理工作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七条 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剧毒物质废弃物,必须单独分类存放,并按剧毒试剂的相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三十九条 针头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必须稳妥安全地放入利器盒内,减少工作人员针刺伤的发生。其他类别医疗废物放入规定的包装袋。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陕西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专门台账,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须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以及危险化学品溅、洒等意外事件处置预案,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碰撞、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其他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须凭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用单办理领用手续,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使用剧毒品应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当日报告,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

第四十七条 转移和运输剧毒品及强酸强碱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危险品时,必须按国家规定由专业公司运输。

第七章 生物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等方面。各院(系、中心)、实验中心(实验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运输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第四十九条 对实验动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组织及标本等,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器官和组织等,应单独封装并进行标注,不得混杂在其它实验动物废弃物中处理。

第五十条 病原微生物要有专用冰箱,不得存放食物等其他物品,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病原微生物要及时做好妥善保管、规范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

第五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废弃物,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才能进行排放。病原微生物应置于被承认的、本质安全、防漏的容器中运输,应以防止污染教师、学生或环境的方式送进或送出实验室,转移和运输病原微生物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第五十三条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定专人统一办理,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购买,转让或赠送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员、保管员要对出、入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要严格检验、核对、做好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库存的易制毒化学品,严格分专库、专柜并加固门窗。库内通风、干燥、备有防火器材及防盗设备。

第五十六条 因分装、稀释、称量而粘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工具、旧瓶,不得挪做他用或乱扔乱放。

第五十七条 分装、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要有操作规程,严格清洗、去毒、保障安全。

第五十八条 每个学期都要对库存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包装、存量、存放,进行清查核实,如发现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

第五十九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要指定二人作保管员,负责领取、保管。领取易制毒化学品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领取。易制毒化学品要限量领取,限量使用(当天使用量)。正在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由使用人负责安全管理。逐级建立使用登记本,登记每次使用量、消耗量和使用人的姓名。

第六十条 报废易制毒化学品时,要经过处理,使其毒性消灭。对变质毒品或存放时间太久而失去使用价值的毒品或具有毒性的残渣、废液,要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

第六十一条 易制毒物品的采购、保管、领用、使用必须由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具有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六十二条 凡因工作失职、保管不严,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起重机械。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则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六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好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等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六十七条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六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第六十九条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七十条 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送检或更新。

第七十一条 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七十二条 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七十三条 使用易燃气体的实验室应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 ,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十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七十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性能和精确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使用仪器设备时做好使用记录。

第七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第七十六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劝阻、纠错或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七十七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

第七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所在院(系、中心)领导批准,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或科技处备案,方可实施。

第十一章 保密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八十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十一条 涉密项目的实验场所,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陕西中医药大学保密委员会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八十二条 实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十二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第八十四条 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学校、各院(系、中心)、实验中心(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学校统一安全检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实施检查,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一年至少组织四次全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并记录存档,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实验室要发出整改通知书。

各院(系、中心)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全面检查,建好安全检查台账,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本单位不能完成整改的应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每次检查结束后。各院(系、中心)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教务处或科技处,教务处或科技处负责对具体隐患内容进行整改督促和落实。

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包括值日台账及每周至少一次的自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本实验室不能整改的问题及时上报院(系、中心)。

第八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应对检查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暂停使用,直至整改完成。

第八十六条 实验人员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院(系、中心)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三章 实验室安全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相关管理部门。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八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实验工作。

第八十九条 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的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所在院系、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九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十一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中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陕中院办字[2006]38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校领导。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4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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