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0〕24号
关于修订印发《校内部门采购招标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处室):
《校内部门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根据《校内部门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经2020年5月20日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
2020年5月27日
校内部门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采购招标工作,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提高采购效率,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招标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产品、设备、图书、药品、材料、燃料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校内部门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等方式。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各部门组织采购,可采用询价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预算金额大于20万元(含)的,由招标办按照政府批准的或校内会议研究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
工程类项目。①后勤修缮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组织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含)-80万元之间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或者公开招标方式。②工程类(不含后勤修缮)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组织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30万元(含)-80万元之间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大于80万元(含)的,由招标办按照政府批准的或校内会议研究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
特殊专业仪器设备,只有唯一来源或者唯一服务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但必须经过调研、论证和审批。
第四条 校内部门采购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遵行“公开、公平、公正”、“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部门内部之间密切协作的原则。采购招标活动中,采购部门负有主体责任,必须接受招标办和审计处的监督。
第五条 询价和竞争性谈判采购由采购部门成立采购招标小组,负责采购招标工作,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部门采购招标涉及固定资产入账的,采购前需要填写国有资产购置申请表,采购过程填写国有资产购置询价采购记录备案表及国有资产询价采购供货商报价单。
第七条 基建、修缮以及服务类参照现行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询价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或者工程量明确、简单的修缮和基建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或确定)。被询供应商数量不少于三家。
询价采购流程如下:
1.成立询价小组。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询价小组由使用部门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1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询价小组由使用部门、招标办和审计处相关人员5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重新公开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条 谈判要求及结果
1.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标准。
2.谈判文件、招标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3.成立谈判小组。1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谈判小组由使用部门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10万元(含)以上采购项目谈判小组由使用部门、招标办和审计处相关人员5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
4.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5)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自制或非标定制的产品或学校具有自行施工能力的工程。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办、审计处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限额标准,每年将根据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做出相应调整,并报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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