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国资办〔2018〕4号
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处室):
《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稿经2018年12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稿)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
抄送:各校领导。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印发
附件:
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2018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采购招标工作,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提高采购效益,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管理办法和省级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招标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产品、设备、图书、药品、材料、燃料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学校采购招标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以上两项采购金额标准以下的不实行政府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可以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10万元(含)--50万元(含),工程类20万元(含)—50万元(含)。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达到200万元(含);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学校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学校相关会议确定后,由校内组织相关采购活动。
不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校内部门采购管理办法”,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中,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必须采购的项目,需经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校内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五条采购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必须遵行“公开、公平、公正”、“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部门密切协作的原则。采购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及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六条学校招标办是负责校内外招标的职能部门,是招投标活动的主体。既负责学校各部门采购招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又负责校外招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管理模式。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校领导担任,并按照分工做好分(协)管部门的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教务处、科技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校办,党校办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审核采购合同,组织对代理机构年终考核等。
(一)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省有关采购招标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审议学校实施采购招标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政策合力。
2.审议学校采购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审议重大、特殊项目的采购招标方式。
3.听取重大、特殊项目招标工作的汇报。
4.审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结果,确认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
(二)招标办的主要职责
1.落实采购招标法律、法规,执行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指导、监督使用单位对非政府采购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依据省政府发布的“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拟定招标方式。
2.健全完善学校评标专家库,制定学校“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3.根据不同采购招标项目,组建采购招标工作组。负责制定统一的招标文件模板,对使用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初审。
4.负责采购监察平台1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类、2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类招标项目相关信息的录入,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平台的项目申报等事宜。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报名、发售招标文件、协调答复质疑、组织开标活动,整理评标报告和资料的报审,确认评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等。
5.负责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评标监督,参与专家的抽取等工作。
6.负责招标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保管等工作。协助使用单位对合同签订、履行、违约等事项的处理。
7、牵头处理校内招标活动质疑,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作出答复。
8.参与代理机构招标活动的考核。
9.协助计划财务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好招标采购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使用单位及职能部门的职责
1.负责项目立项、报批。根据招标文件模板拟定校内招标文件,拟定代理招标项目的文件参数、投标人资格、打分标准、商务合同等,配合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负责会签和报审相关资料。
2.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小组由招标工作组成员组成,论证专家的选取由审计处监督。论证内容主要有技术参数、预算控制价、进口设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等,多项论证可合并进行。进口设备和单一来源论证报告须及时提交招标办,参数和价格论证结果报审计处审核。
3.参与校内招标项目开标环节的资格审查工作。推荐校内外招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代表。
4.参与招标办对委托代理机构的抽选工作。
5.负责组织技术答疑,组织投标供应商对项目现场进行现场踏勘。
6.负责项目合同洽谈、签订、履行管理。
7.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按合同付款。
1.受理使用单位提交的基建和修缮项目申请,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等前期工作,组织招标技术答疑、现场踏勘等工作。
3.负责项目合同洽谈、签订、组织、实施、管理等工作。
4.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配合做好竣工结算审计,按合同付款等工作。
(五)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1.处理校内外招标活动的投诉,对采购招标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依法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2.建立供应商监督信息库,对发生违规行为的供应商,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3.监督采购监察信息平台录入信息的管理
1.监督采购招标活动。负责校内外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监督招标办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代理机构在采购平台抽取专家。对校内招标项目和校外100万元以上招标项目的开标、资格审查、评标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2.参与项目参数前期论证,监督使用单位论证专家的选取,对物资设备、建设工程、修缮项目进行审计,对校内招标项目进行现场清标。参与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
3.负责对招标与采购工作中考察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章 项目登记、工作组组建与论证
第八条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申报的采购招标项目,经可行性论证,职能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招标办登记。成立采购招标工作组,组织专家集中论证。论证内容与第二章第七条、第(三)项“组织专家论证”相同。
第九条采购招标工作组是按采购招标项目成立的临时机构,负责处理招标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一)采购招标工作组组成
组长:由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担任
副组长:由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和分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成员:由招标办主任、职能部门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审计部门、财务部门。
采购招标工作组须由工作组组长批准同意后成立。
(二)采购招标工作组职责
1.讨论招标文件中的主要条款,解决招标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确定校内招标方式,拟定是否需要对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的意见。
2.研究校内外招标活动中质疑问题,指导招标办处理质疑问题,协助监察处处理供应商投诉。
3.审议建设工程合同变更达20-30万元和货物、服务招标项目合同变更5%-10%相关事宜,并报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使用单位对预算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服务项目必须进行论证;对于单价较小,总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服务或基建修缮项目必须进行论证。监察审计处协助使用部门从校内专家库中抽取论证专家,特殊项目专家库中没有相关专业的专家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论证。根据项目规模等具体情况,论证活动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完成采购项目论证后,汇总项目采购申请报告、项目审批资料、资金来源资料、论证材料、招标文件等,于采购前30日报招标办。
第十二条没有编制采购招标预算的项目,须办理预算审批手续。突发性应急项目,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按特事特办原则办理。
第四章 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十三条采购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由招标办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招标方式执行。
实施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在200万元以上;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需经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方参与投标,并根据中标条件公开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公开招标是采购活动运作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流程如下:
1.招标办根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确定代理机构。
2.使用单位、职能部门向招标办提供经过论证的技术参数及相关资料(图纸、工程量清单、拦标价、参数配置、预算控制价、进口论证报告、单一来源论证报告、招标文件、合同模板、投标人资质要求、评标打分办法、工期、交货期以及质保期限要求等),并配合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起草、修订完毕后,由使用单位、职能部门、审计处、法律顾问(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等进行综合审查并签字盖章确认。
4.委托招标项目应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及校内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校内招标项目应在学校门户网站以及省级公开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5.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单位只能抽取1人。若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或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含使用单位推荐的评标专家1人。
6.校外招标项目由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代理机构和监标人共同审核投标人的资质。校内招标项目由招标办主持开标,招标办、使用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审核投标人的资质。
7.评标委员会专家审核投标文件并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推荐1-3名中标候选单位。
8.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及完整招投标资料报学校招标办,由招标办报审计审核。
9.评标报告经审计处审计后,采购招标工作组组长对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10.代理机构或招标办发布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使用部门招标结果。经校长授权后签订中标合同。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按照采购招标工作组议定的资质条件及要求,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投标方参与投标,并按照评标采购议定的中标条件,评议、比较从而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重新公开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不能事先确定等原因从而无法分析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自制或非标定制的产品或具有自行施工能力的工程。
(六)询价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原则上,对采购金额在1-10万元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组织采购工作。被询供应商数量一般不应少于三家。
询价采购方式流程如下: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使用单位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按照单位、类别、年限编制。其编码构成以“陕中大招标”的汉语拼音每字第一个大写字母加年代(四位)、再加月份(两位)构成前半部分;后面部分为当年的招标序号;(如:“SZDZB201901—001”表示:陕中大2019年1月第001号)。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售价及评标、论证专家劳务报酬。招标文件售价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财办采资(2014)143号)文件精神执行。不分标段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售不得超过500元/份,分标段实施项目每个标段不得超过300元/份。专家评审费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评审专家报酬按评审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人次基数支付,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标准支付,最高为800元/天工作时间超过下午六时的可酌情增加,最高为500元/天。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招标办协助使用单位完成合同洽谈,经计财处、审计处审核后,签订合同手续,并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在追加立项审批后由原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变更签证原则上不得超过概预算的10%,基建项目签证单项超出30万元以上,须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合同的履行由使用单位监督实施,中标(成交)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让、肢解转包中标(成交)项目。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由使用单位对采购项目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按照合同要求逐项进行核对初验;对已达到正式验收条件的,由使用单位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正式验收并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项目验收报告。基建、修缮项目由基建处或后勤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由使用单位牵头,组织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审计处、国资处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或实行行业监管的验收项目 ,应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或行业监管人员参与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报审付款,未经审计不得付款。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对于不合格货物,使用部门依据检验结果办理退货、索赔等事宜。对延迟交货造成教学科研等损失的,合同签订部门要按照合同约定索赔。
第七章 货款支付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完成后,属于固定资产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国资处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手续办理完毕,由使用单位凭合同、发票、入库手续、审计报告等资料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到计财处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不属于固定资产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入库手续,由使用单位凭合同、发票、审计报告等资料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到计财处办理支付手续;需要特殊方式付款的项目,须经学校领导批准方可付款。
第八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
第二十二条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遴选招标代理机构,组成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内容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评标,处理有关质疑,协调合同签订等,以及经我校委托的进口论证和单一来源论证,编制工程量清单等。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3.须在陕西省发改委“在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单位库”“陕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等登记。
4.须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登记。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的专业力量,并按照学校的规定模版进行招标。
6.与遴选内容相应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7.在校内外无不良记录。
8.不接受联合体。
第二十五条代理机构的业绩与服务
1.近三年招标金额及营业收入等,重点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执行情况、执行进度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2.代理机构针对我校项目的人员配置、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等。针对学校的具体情况,配备专门的项目组开展工作,项目组主要成员中应配备有三年以上招标经验的同志开展工作,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招标法》以及陕西省采购招标的相关规定,熟悉高校的采购特点,为学校提供优质的服务。
3.招标争议的受理及解决能力情况,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4.遴选周期一般为1年,因特殊原因需遴选的须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遴选。
1.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使用管理由招标办负责。
2.招标项目代理公司的选定,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暂行办法》执行。
3.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由招标办、党校办、审计处共同进行,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日常考核中发现有违规行为、业务不熟练、服务质量差、拖沓延误等现象,招标办报经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暂停其项目委托抽取资格。年终考核不合格者,第二年不得参与遴选投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或者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招标代理过程出现重大失误,情形特别严重的。
3.以接收挂靠等方式将入库资格转让给他人的。
4.纳入“政府采购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
被取消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加入预选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合同一年一签,招标办会同党校办、审计处对招标代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进行考核。
对考核优秀、良好的公司报经招标领导小组审议,第二年可续签合同;对考核中不合格、配合不良或发生其它违规行为的代理公司,纳入学校及附属单位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费的支付,在委托项目招标结束后,完成招标项目的全部流程与手续,由学校转账支付。
第九章 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招标办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按照招标项目的类别,分别建立基建工程、修缮工程、设计与监理、药品食品、图书、服务、设备与物资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并具有中高级职称、科级以上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获得国家认可的各类资格证书的人员。
3.熟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的技术经济规范和标准。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三十二条评标专家的遴选
1.校内评标专家的遴选:由招标办会同人事处及附属医院对在岗的中高级职称教职工及在聘职工进行摸底审核,录入学校评标专家库。
2.校外评标专家的遴选:借鉴吸收省市职能部门及大专院校等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库,遴选部分优秀专家补入学校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2.对评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学校纪委、监察部门报告。
3.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4.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邀请的评标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工作,评标前不得透露自己参加某一项目评标工作的信息。
2.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3.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参加其他可能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活动,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协助、配合学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询问。
5.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6.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
1.审计处、招标办在开标前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并逐一通知确认后,将名单打印密封,交予招标办。
2.有下列情况之一,如抽取方式难以满足评标需要的专家时,视招标项目的类别,可推荐评标专家,报经采购招标小组组长审定。
(1)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
(3)专家库中满足条件的专家人数不够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评标专家名单一经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全部作废。招标办、审计处重新按规定的程序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第三十六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招标办负责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
1.管理学校评标专家库信息档案。评标专家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或因客观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以保证评标专家库正常运转。
2.更新、增补学校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以适应不断发展的评标工作需求。
第三十七条评标工作完成后,由招标办和审计部门对评标专家履行职责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专家年终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业绩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经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审议后,对届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家,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八条评标纪律要求
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工作人员或监标人给予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的,终止其评标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2.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提出回避。;
3.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4.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妨碍评审公正的。
5.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章 评标办法的选定
第三十九条 货物、服务项目采购的评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主要评标办法有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
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二)综合评分法
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适用于技术服务相对复杂、要求高的货物和服务,可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各专家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不得低于1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三)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投标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评标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评标办法
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人资格审查由建设部门代表(委托代理项目由代理公司人员)和监标人负责,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时,应以文字形式向投标人说明理由。
实行资格前审的,在开标现场由监标人只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进行确认,投标人其它方面的资格由资格前审单位负责。
根据《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主要评标办法有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当最低报价投标文件被否决后,评标委员会依序对次低报价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直至评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一致意见,并以文字形式向投标人说明评审理由。
投标文件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投标人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1.投标工期、质量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不符合计价规则的规定。
3.不可竞争的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税金未按规定费率计取。
4.招标人给定金额的预留金、分包工程、材料购置费和投标人自主采购但由招标人推荐品牌、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未按规定的数量和价格报价。
5.管理费、利润、风险和措施项目费中的其它项目出现了负值。
6.经评审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
(二)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估法的评审程序是先评审技术标,再评审商务标。
1.技术标评审。综合评分法的技术标评审一般实行合格性评审,施工工艺复杂、难度较大的项目可进行赋分评审,其总分差设置不得大于5分。
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和方法,进度计划,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等的可行性,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现场平面布置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主要机具、设备和劳动力的配置,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配置等。具体工程可根据其特点设置评审内容。
2.商务标评审。综合评估法主要评审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等。一般情况下,投标总报价占30-35分、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占30-35分、措施项目费总价5分、投标信用占5分。
基建工程提倡对全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进行评审,若不评审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的分值计入投标报价的分值。
技术标评审合格、投标人综合单价在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110%--70%范围内的且投标总报价低于工程上限控制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如采用随机抽取评审项的,其评审项不应少于综合单价数量的三分之二,由评标委员会或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通过计算机随机确定。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按照现行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等相关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
(三)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投标方参加招标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方名单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投标方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投标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投标方的排序名单及理由(同上)。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采购招标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方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所有参与招标人员必须严守招标纪律,凡应保密的事项和数据在解密前应严格保密。参加招标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私下交易和泄密,不吃请,不受礼。
第四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采购违规行为
(一)违反集体采购原则和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
(二)向投标人透露其它潜在投标方有关情况,接受投标人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三)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采购招标或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批私自做主进行采购的。
(四)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归档备案的。
(五)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采购招标活动中工作程序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学校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凡因工作处置不当、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制药厂,按照以上要求,根据实际,成立本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标工作管理办法,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陕中院办字(2017)第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表
2.陕西中医药大学招标采购项目验收表
3.陕西中医药大学招标项目审计报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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