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国资处、招标办 作者:国资处、招标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7-12-05 15: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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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512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实验耗材),为教学科研等实验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内的物资。

实验材料:指使用后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原药材、燃料、气体、试剂、试药、实验小动物、动物饲料等。

低值易耗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如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第三条凡属学校资产范围,无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实验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教学实验所需要的耗材,每年1031日前,各院系部应将下一学年的教学实验耗材使用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购买耗材的资金预算报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对教学实验所需要的耗材进行供货商资质招标。

第五条学校实验耗材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校内各单位所需教学实验耗材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供的中标供货商按不高于中标价格进行购买,及时据实结算,如校内各教学单位购买实验耗材预算不足,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动用实验耗材备用预算资金进行调剂。

校内各单位因教学实验计划变动等原因无法在中标供货商购得所需教学实验耗材的,一次使用需求量大(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由使用人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大宗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申请表》,提出采购申请,由使用单位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按采购程序组织集中采购;一次使用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召集本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采购询价小组进行询价采购,询价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科研项目实验耗材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供的中标供货商中标价格进行购买,及时据实结算。

科研项目实验耗材没有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供的中标供货商供货范围内的,一次使用需求量大的(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大宗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申请表》,提出采购申请,由科技处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按采购程序组织集中采购;一次使用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3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召集课题组成员组成采购询价小组进行询价采购,询价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一次使用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

第七条教学科研用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不论金额多少,均须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采购,严格管理。

第八条实验耗材在学院、系部()、中心等教学或科研单位办理入库,购买的实验耗材必须按程序进行验收和领用,及时填写《陕西中医大学教学及科研用实验耗材出入库登记表》,负责人、接收人和领用人属不相容岗位,不能为同一人。

第九条实验耗材采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学院、系部()、中心为实验耗材的使用管理部门,对所属各单位(实验室、课题组等)实验耗材申购、存储、运输、使用、处置等环节的安全和管理负责,须对耗材进行相应制度建设、安全指导和监督。实验耗材的购买必须坚持“量出为入”的原则,对造成资金浪费和环境污染的责任人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凡涉及危险化学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http://www.mps.gov.cn/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易制毒品和剧毒化学品的管理按照学校教学科研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校内任何个人不得未经单位审批,采购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剧毒化学品用于教学、科研实验。

已采购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剧毒化学品不得转出校外使用,也不得跨校区转运。

所有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应由专人管理,建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并有详细的领用、使用记录(保存30年),以备核查。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剧毒化学品,必须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处理,违者学校将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实验用动物的管理,按照《陕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011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执行。

第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损坏和丢失,按责任比例做出相应的赔偿、处理;产生严重后果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加强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使用档案,严防虚假购买、虚假领用等行为。同时,应加强对民用性较强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占有或变相占有学校财产,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陕西中医药大学大宗实验耗材采购申请表》(在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2.《陕西中医大学实验耗材出入库登记表》(在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3.《陕西中医大学实验耗材采购流程图》》(在网站服务指南栏目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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