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中医学院教学科研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处、招标办 作者:国资处、招标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0-04-14 10: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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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公安部令第87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陕西中医学院实验用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我校教学科研实验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实验室运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陕西中医学院教学科研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陕西中医学院教学科研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00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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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中医学院教学科研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科研实验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安部令第87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和《陕西中医学院实验用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科研实验专用,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的消耗性试剂试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详见本办法附1列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学校教学科研实验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实验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陕西中医学院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附2)的签订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库房的安全监控和巡查工作。
  (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办理实验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计划审核汇总、申报、采购许可证申办、招标、购买及日常使用监管等手续。
  (三)有关院系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实验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完善专用库房的设施设备和制度建设,并确定专人兼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教学科研实验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

第五条 教学科研实验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由陕西中医学院主管院长、陕西中医学院实验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委员会、陕西中医学院实验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陕西中医学院实验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部门等组成。日常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院系,要在内部与各相关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有关院系要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实验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有关院系要对教学科研实验用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管理和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四章 购买管理

第八条  教学科研实验用易制毒化学品属于特殊实验耗材,由教学科研经费支出。采购工作按照《陕西中医学院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供方必须具备经营、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资质,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采购教学科研实验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使用专款,并只能通过银行汇款办理支付手续,严禁现金交易。

第九条 有关院系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教学科研实验用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将全校购买计划汇总,报保卫处审核备案后加盖学校公章,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附3)。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有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实验室备案。实验所产生的“三废”严格按照《陕西中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院系必须在专门库房内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管理、双锁、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保管),严禁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 如发现教学科研实验用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教学科研实验用易制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经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接收和转让。
  严禁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教学科研实验用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实验用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照《陕西中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按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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