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理暂行规定
来源:国资处、招标办 作者:国资处、招标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4-11-05 10: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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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中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理暂行规定

陕中院资字(2008)第3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学校环境安全和实验室技术安全,消除“三废”污染,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处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属“三废”范畴,指目前我校教学科研实验所产生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危害期长、危险性大,不能直接排放的固体或液体废弃物,如强酸碱、硫氧化物、氯及氯化物、氮氧化物、氟和氟化物、重金属化合物、有机溶剂、汞及其化合物等,以及上述化学品试剂瓶。

第三条  凡属实验室危险废物,必须严格遵守《陕西中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安全操作规程》(见附件),均应随时分类收集,暂存于有明确标识的专用容器中待统一委托处理。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员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验中心(室)主任是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目标管理责任人,教学院(系)应将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实验室日常管理之中,落实责任人,高度重视、积极有效地推动此项工作,确保实验室危险废物达到零排放的要求。

第五条  参与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进一步规范实验操作过程管理,严禁其他无关人员参与此项工作或接触实验室危险废物,以免逸散而危害他人或环境。

第六条  学校委托有关院(系)具体负责实施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工作,所需费用按照我校签订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合同》约定,由各院(系)教学经费支付。

第七条  严禁有关人员私自非法排放实验室危险废物,一经发现或确已造成危害的,按照《陕西中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制度》追究院(系)和个人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陕西中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安全操作规程

1.各教学院(系)购置数量充足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专用容器,分发给有关实验中心(室)/研究室,在容器和密封盖上贴上分类标签(收集卡),放置于安全位置备用。

2.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实验室管理员和实验课教师随时收集,分类暂时存放于实验中心/研究室安全位置的专门容器中。

3.危险废物积存到一定量,各教学院(系)应统一收集委托处理,各实验中心/研究室将危险废物归拢,列好清单(一式两份),在清单上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单位、数量,做好汇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危险废物安全地移送至规定的统一收集点进行移交。

4.统一收集点应有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业务主管人员现场

监管并有保安人员值勤,严防闲散人员靠近或接触实验废弃物。同时做好移交人员的排序工作,防止出现混乱现象。

5.负责收集的人员应按先后顺序接纳移送来的危险废物,做好清单与实物的核对和登记工作,在实验室或研究室提供的清单上签字,一份返还实验中心(室)/研究室,一份留存,并将危险废物放好,以备运走处理。

6.危险废物收集完毕后,按照学校《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合同》约定,由乙方公司用箱式货车装运至危险废物专门处理厂进行处置。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西咸大道 邮编:712046 电话:029-381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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