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学院教学用人体标本收集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国资处、招标办 作者:国资处、招标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4-11-05 10: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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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陕西中医学院教学用人体标本收集管理暂行规定

陕中院资字(2008)第5 

第一条  为了解决教学用人体标本采购困难,规范人体标本收集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学用人体标本指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专用的完整人体尸体和完整人体骨骼,严禁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人体标本必须符合教学科研使用要求,应为完整、合格的成年标本,不得收集残缺、过于年幼或年老、携带传染性病菌的人体标本。

第三条  教学用人体标本的收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条令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可行的工作原则和方法,与当地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建立合法并切实可行的工作关系,多方收集信息,采用接受合法捐赠、收集无名尸体、有源遗弃尸体等多种途径,积极而有效地推动此项工作。

第四条  参与教学用人体标本收集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和机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个人和集体透露我校此项工作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  学校委托基础课部具体负责实施教学用人体标本的收集工作。基础课部可根据具体工作任务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学校对教学用人体标本收集工作采取费用包干的方式,即人体尸体3500/具,人体骨骼2000/副。包干费用为完整合格人体标本到达我校解剖学实验中心标本存放室的所有费用。基础课部制订该项工作年度计划,完成审批后由学校设立专项资金。

第七条  基础课部应规范管理、精心养护教学用人体标本,本着爱护、节约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使用审批程序,做好废物销毁和残品利用工作,保证教学工作良好进行,不得随意毁弃、赠送、转让、出售教学用人体标本。

第八条  教学用人体标本收集工作严格执行验收和确认程序,真实及时填报确认验收单(见附表),完善实验教学材料账目,此后方可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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