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学院教学科研用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陕中院资字(2010)第3号
一、教学科研用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库房必须配备或安装必要和相应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用具用品,如带有明确标记的专用柜架、防盗门、防盗网、灭火器、防毒面具、消防斧、消防桶、消防被服、防水防火用沙袋、监控探头、报警器、排风扇等。
二、库房内外必须设置必要而明确的标记,活动和行走区域保持清洁畅通,具备较近消防栓。
三、库房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忠实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模范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库房安全运行。
四、各有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历严格而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训练,熟练掌握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用具的使用,确保库房安全。
五、库房内严禁吸烟、明火加热、取暖和饮食。
六、制订简捷有效的安全应急预案,实行安全检查日志和安全状况、建议、意见上报制度。
七、涉及机密的文档资料、文件等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有关保证措施,严禁泄密。
八、周末、法定节假日、晚间使用库房须经主管职能部门和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
九、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制度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保卫处会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和个人责任。对隐瞒不报、掩盖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十、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学院保卫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停止其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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