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学院
实验室管理制度汇编
陕西中医学院
汇 编 说 明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原则,对目前正在执行的制度类文件进行汇编,以便工作中查找利用,更好地发挥制度的指导作用。本汇编收录了2005年到2006年9月间学校发文施行的关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所选管理制度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为主,适当选编一些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条令。所选项目,均保持文件原内容,如因汇编文字与原文有出入,导致执行有困难时,以原红头文件为准。
三、管理制度的分类,主要考虑实际工作需要,方便查阅,共分为三编。
第一编 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
第二编 陕西中医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
第三编 附件:管理机构与职责
四、选编的管理制度均来自内部文件,仅供内部掌握使用。本《汇编》阅读范围仅限于学校党政领导、各部门、各单位的有关同志。请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五、由于缺乏编辑经验,《汇编》存在缺点在所难免,请读者予以批评指正。
六、汇编工作得到学校有关部门及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以衷心的感谢。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OO六年十月
目 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报送高校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统计数据盘及报表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令[1992]第20号)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的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主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的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党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地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进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作职责的有关条例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着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提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求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报送高校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统计数据盘及报表的通知
(教高司[199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
为了做好 1999 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 1998-1999 学年度实验室情况的统计工作,请你们严格按照原国家教委“ 教材 [1996]63号 ” 文件要求,在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数据盘和表格的上报工作,现将本次有关统计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数据传送格式
本次数据传送格式仍按我司 [1998]81 号文件执行。关于 2000年问题必须按照原国家科委、国家计委、电子工业部国科发高字 [1997]338 号〈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通知〉的有关内容要求,在今年内彻底解决。统计文件附件四、五、六中高校实验室人员的出生年月、评职时间;仪器设备出厂日期、购置日期,由原来所占用的 4 个字节,改为 6个字节,其中年代占4个字节,月份占2个字节。如软件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尽快更新。
二、报送程序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高教厅 ( 以下 简称“ 各省级教委”) 负责1999年度本地区各类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1998-1999学年度实验室数据的收集与统计汇总工作。各单位要在组织验收各高校实验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实验室计算机管理合格的基础上,收集、检查各高校上报的有关数据,汇总后向教育部报送符合规定的数据盘和表格 ( 各省仪器设备金额今年年初数应与去年年末数一致 )。
三、各类高等学校报各省级教委的数据盘及表格 普通高校要上报以下1-6项数据,成人高校要上报 13 项数据:
1.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表》数据盘及表格 (WJ2 、附件一) 。各校仪器设备金额1999年年初数须与1998年年末数相符。必要时可在增加、减少栏内做适当调整。
2. 〈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表〉数据盘及表格 (WJ3、附件二) 。
3.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数据盘 (WJO 、附件五) 。
4. 《教学科研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数据盘及表格 (WJG 、附件六) 。仅上报 03 类单价人民币在20万元以上 ( 含20 万元) 的仪器设备。各项要填齐,其中培训人员数以能独立上机操作为准。
5. 《高校实验室基本情况》数据盘 (WSS 、附件七 ) 。
6. 进入“211 工程 ”的学校,上报1998~1999学年度
实验室综合管理数据盘。包括:
(1)《高等实验项目》数据盘 (WSX 、附件三)
(2)《高校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数据盘 (WGR 、附件四)
以上数据盘及表格直接报送各高校所在地的各省级教委。普通、成人高校数据盘及表格请分开上报 , 不要合在一张盘、表内。
各地高校报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的《实验室基本情况(WSS) 扎实验项目》(WSX) 、《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WRG) 的数据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建立数据库并逐步与α汲 NET 联网,随时准备提供给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四、各省级教委上报教青部的数据盘和表格
1. 各类高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变动情况表》的汇总盘(WI2 、附件一) 。请按每校一行打印出汇总表。
2. 普通高校《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表》的汇总盘(WJO 、附件二)。请按每校一行打印出汇总表。
3. 各类高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数据盘的汇总盘(WIO 、附件五)。
4. 普通高校《教学科研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数据盘的汇总盘 (WIG 、附件六)。请打印出各校逐台 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表格。
五、上报数据盘的要求
上报的数据盘一律用3.5寸盘 , 按附件 1-7 规定的格式要求 ( 详见附件九填表说明),不得自行设计和修改。
六、报送时间及方式
1.各项统计数据盘及表格于 2000 年 3 月底前报送。
2.为试行改革,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及成人高校在上报盘、表的同时,可将 (WIO 、 WIG 、 WI2 、 WI3) 和 (WI2 、 WIO) 盘的数据经网上传输给各省级教委 , 省级教委在向 教育部上报盘、表的同时,将汇总好的数据,通过电子邮 件方式报送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进行检测,合格后由高教司教学条件处负责组织进行全国汇总。
教育部管理信息中心联系人:叶小贝 霍煌
电话:66096692
邮编:100816
电子邮件:YXB@MOE.EDU.CN
3.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数据盘及报表在上报所在省 级教委的同时报教育部高教司教学条件处一份。
七、有关高校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计算机统计应用软 件的提供、服务及培训工作 , 仍委托北京化工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及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
八、为了便于业务联系,请各省级教委、教育部直属 高校填报联系人表格 (附件八),并于 1999 年 11 月 30日 前报送教育部高教司教学条件处陈小平。
电话 :66096925 邮编 :100816
鉴于本次统计要求有所变动,请各省级教委将本文转发给所在地区各高校(含教育部直属高校),并组织各高校按照各项填表说明认真填报。
(教备[199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委),北京、天津市、广东省高教局(厅):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保障高等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基础课的教学质量,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经过一年的试点和广泛征求各地不同类型高等学校意见后,先将修改和定稿的“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精心组织高等学校开展评估工作。
附件:1、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
2、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
附件1:
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2]20号),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估目的:
推动高等学校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在设置、教学、设备、环境、队伍、制度等方面普遍达到基础条件和要求,改善实验教学手段,加强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培养合格人才服务。
二、范围
适用于基础课与基础训练的实验室(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三、评估标准及应用
本评估标准,是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条件合格评估表转。教学质量实验水平评估规范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标准的体系分为6项39条目。其中重点条目(带*号)19条,一般条目20条。每条有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自评、评估、记事等栏目。“自评”是指个高校自己评估的结论,“评估”是上级主管部门评估的结论,“记事”是记录该条目特色或不合格的主要差距等内容。评估要按各条目逐条评估。所有评估条目全部合格的,该实验室即为评估合格。如有一条重点条目或累计有四条以下一般条目不合格的实验室在两个月内整改后可请评估组的两位专家复核。如有两条重点条目或累计五条一般条目不合格的,即为不合格实验室,需要认真整改,待下一个年度重新申请评估。评估合格有效期为五年。
四、实施办法
(一)自行评估:各高校根据《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标准表)规定的各条标准组织自评。
(二)地区评估:学校自评合格的实验室由学校提出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组织地区评估;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校,可在地区评估之前,组织本系统所属高校进行实验室评估工作;但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地区评估;地区评估的面不少于各高校应评估实验室总数的3/4;评估合格的实验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颁发合格证书,并报国家教委备案;国家教委根据全国各地的进展不定期地组织抽查。
(三)国家教委评估
对于争取进入“211工程”的高校的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在参加地区评估合格后,由学校提出申请报请国家教委组织评估验收。国家教委采取抽样方式评估,抽样数量不少于应评估数的1/4。评估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四)操作办法
1.评估组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专职教师3人,管理专家2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2.学校自评的评估组在学校领导的授权后,一般可由实验室主管处牵头设立;地区评估的评估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负责组建;国家教委的评估组成由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牵头组建。
3.评估采取现场实地考核评估方式,学校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每位评估专家按照“标准表”上的内容逐步进行评审(听、问、考、查),然后逐条汇总5位评估专家的“标准表”,进行统计、审议,确定合格条目数。并写出实验室评估结论意见书。高等学校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意见书格式附后。
4.估汇总资料及结论意见书,学校自评的由实验室主管处负责存档管理;地区评估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存档管理,作为学校总体办学条件的重要内容,提供给有关部门使用或向社会公布。
附件二:
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 实验室评估标准
学校名称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主任
自评组组长(签字) 自评完成日期
评估组组长(签字) 评估完成日期
1、体制与管理
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标准 |
评 估 方 式 |
实 施 细 则 |
自评 |
评估 |
记事 |
1-1* |
实验室的建立 |
实验室的建立经过学校正式批准或认可。 |
查阅学校批准文件或认可文件确认。有文件记Y,无文件记N。 |
必须有学校正式的批准文件,可从各学校自评时起补齐校级确认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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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管理机构 |
实验室有主管的处(科),有主管校长。主管处(科)能结合实际贯彻《高校实验室工作规矩》(以下简称《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的六项主要职责 |
查阅学校文件和有关管理资料确认有主管机构和主管校长。能贯彻记Y,否则记N。 |
按1992年6月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即《高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执行。但六项职责归属一个处级单位管理,可分步实施。当前,只要有处(科)主管实验室工作,并履行“规程”中规定的六项职责,不论分在几个处(科)管理均可,但必须明确一个牵头协调工作的主管校长和主管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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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设计划 |
实验室有建设规划或近期工作计划 |
查阅学校建设规划或工作计划文件中有无实验室建设的内容。有记Y,否则记N。 |
此项指学校规划。查阅学校近1-2年的实验室建设规划或学校文件中含有实验室建设规划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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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体 制 |
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
现场调查实验室的管理体制查看校级文件,属于校(院)、系级管理的记Y,否则记N |
指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基础教学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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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管理手段 |
实验室基本信息和仪器设备信息实现了计算机管理 |
查阅实验室或主管机构的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库文件确认。实验的记Y,否则N |
执行教育部的评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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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验教学
序号 |
评估内容 |
教育部评估标准 |
评估方式 |
实施细则 |
自评 |
评估 |
记事 |
2-1 |
教学任务 |
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饱满,达到每学年不低于9个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培训50名学生,即不低于64800人时数。(4×9×36×50) |
查阅本门课程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对本室所开实验的要求查阅上年度对学生实验人时数记录。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
可分步达到满任务量64800人时数。第一步,要达到4×6×36×3×15=38880人时数。依据是,每天开实验6小时×每周4天实验×每学年36周上课×每个实验室有3个专职人员×每位实验室专职人员指导学生15人。人时数含计划内、外和研究生等,以及其它工作量。少数高校确因办学规模所致,仍达不到这个数,在其它指标评估合格的情况下,不影响该实验室整体评估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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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教 材 |
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
检查所开实验项目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有的记Y,没有的记N。 |
执行教育部的评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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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实验项目管理 |
每个实验项目管理规范,记载有实验名称,面向专业,组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材料消耗额等 |
检查所开每个实验的卡片或教材、文字材料或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文件。有的记Y,没有的记N。 |
有以下三者之一即可:①实验卡片(有实验名称、面向专业、组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材料消耗额等);②具备第1条要求的各项内容的教材;③计算机项目管理数据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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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实验考试或考核 |
有考试或考核办法并具体实施 |
检查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学生的试卷或成绩记录。有的记Y,没有的记N。 |
查实验的考试或考核办法,近1-2年的学生成绩记录或试卷,二者有一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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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实验报告 |
有原始实验数据记录,教师签字认可,有实验报告 |
抽查3个组实验的原始数据记录及经批改的3份实验报告。有的记Y,没有的记N。 |
执行教育部的评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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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实验研究 |
有实验研究和成果 |
检查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的计划、设计、总结。有的记Y,没有的记N。 |
指实验室成立或近5年来的研究和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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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每组实验人数 |
基础课达到1人1组;技术基础课2人1组。某些实验不能1人(或2人)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
抽查两周实验课表及实验使用仪器套数计算。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
执行教育部的评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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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仪器设备
序号 |
评估内容 |
教育部评估标准 |
评估方式 |
实施细则 |
自评 |
评估 |
记事 |
3-1* |
仪器设备管理 |
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帐、物、卡相符率达到100% |
抽查20台(件)。其中以物对卡10台,以卡对物10台。仪器设备分类号、名称、型号、校编号,完全正确的记Y,不正确的记N。 |
指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没卡的,有验收单及计算机打印出的联(卡)也可。评估时任意抽查10台(件),其中5台以帐对物,5台以物对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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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低值耐用品管理 |
单价低于500元的低值耐用品的帐物相符率不低于90% |
抽查10件帐(卡)物核对,其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差错不得超过1件,达到的记Y,达不到记N |
指单价8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不含易耗品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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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仪器设备的维修 |
仪器设备的维修要及时 |
检查仪器损坏维修的原始记录本,维修及时的记Y,不及时或无维修的记N |
以不影响教学实验的任务即为“及时”,检查近1-2年仪器设备损坏维修记录及其记载维修仪器设备名称、维修主要内容、时间、维修人签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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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仪器设备完好率 |
现有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完好率不低于80% |
抽查5台不同类型仪器设备的3项主要性能指标,不能正常工作的不超过1台。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
指现场开机操作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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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管理 |
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计量、校验设备除外)要有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每台年使用机时不低于400学时。 |
检查管理人员名单、报表、技术档案及开机使用的原始记录,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无此项的记0。 |
指单价1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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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仪器设备的更新 |
仪器设备更新率达到以下要求:G= 近十年该类新品种仪器设备的台件数 该类仪器设备总台件数 ×100% 机电类(04000000)G>30%;电子类(03190000,03200000,05000000)G>75%;计算机类(05010100,05010200,05010300)G>90% |
由计算机数据库中调出统计计算,按《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分类编码手册》的类别计算,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
指近10年内新购仪器设备。“机电类”仪器设备考虑到机电类的使用年限和利用率不高,只要对某些功能加以开发、改造即可视为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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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教学实验学规仪器配置套数 |
每个实验项目的学规仪器配置套数,不低于5套(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例外) |
抽查5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确认每个项目均达到5套的记Y,达不到的记N。 |
执行教育部的评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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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验队伍
序号 |
评估内容 |
教育部评估标准 |
评估方式 |
实施细则 |
自评 |
评估 |
记事 |
4-1* |
实验室主任 |
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按规定任命或聘任,有高级技术职务,能认真贯彻《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实验室主任六项主要职责。 |
检查学校任命或聘任文件是否实行主任负责制,考察实验室主任工作情况的资料、记录。符合的记Y,不符合的记N。 |
纳入评估的基础教学实验室主任,必须由学校任命或聘任,原由系(所)或教研室聘任或任命,补办学校任命或聘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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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专职人员 |
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有3人以上,以满足工作需要,具体人数由学校定编。 |
由计算机管理数据库中调出分析,并实际考察确认。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
执行教育部的评估标准,查阅专职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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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人员结构 |
专职人员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要占20%以上。 |
由计算机管理数据库中调出分析,或实际考察确认。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
执行教育部的评估标准,查阅该室专职人员的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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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教学与实验技术人员的比例 |
参加实验教学的教师要比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多2倍。 |
由计算机管理数据库中调出分析,或实际考察确认。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
执行教育部的评估标准,查阅在该实验室任实验课的全部教师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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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岗位职责 |
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和工人有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专职技术人员每人有岗位日志。 |
检查实验室岗位职责文件,现场考察人员分工及落实情况。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
从自评开始,实验室专职人员需有简单的岗位日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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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人员的考核 |
实验室有对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的具体考核办法和定期考核材料 |
检查考核办法(文件)和考核材料(表格和记录)。有的记Y,没有的记Y。 |
资料不一定是公开的,但要有。也可存在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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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人员培训 |
实验室有培训计划,并落实到专职人员 |
检查近1~2年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有的记Y,没有的记N。 |
要有培训计划,不一定是脱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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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实验指导教师 |
对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要求指导教师试作,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有试讲要求 |
检查实验室的文件,考察执行情况。有的记Y,没有的记N,无此项内容的记0 |
查阅学校有关规定,检查首次上岗的指导教师的备课笔记及新开实验的实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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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境与安全
序号 |
评估内容 |
教育部评估标准 |
评估方式 |
实施细则 |
自评 |
评估 |
记事 |
5-1* |
学生实验用房 |
实验室无破损,无危漏隐患,门、窗、玻璃、锁、搭扣完整无缺,墙面脱落及污损直径不超过 |
现场考察,检查有实验课的实验室使用面积和容纳学生实验人数计算。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
执行教育部的评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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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设施及环境 |
实验室的通风、照明、控温度、控湿度等设施完好。能保证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规定的标准。电路、水、气管道布局安全、规范。 |
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在实验室现场考察。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N。 |
执行教育部的评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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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安全措施 |
实验室有防火、防爆炸、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措施。实验操作室、办公室、值班室要分开。实验室及走廊不得存放自行车及生活用品。 |
检查消防器材和四防措施,查实验操作室与办公室、值班室是否分开,达到的记Y,否则记N。 |
执行教育部的评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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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特殊技术安全 |
1)高压容器存放合理,易燃与助燃气瓶分开放置,离明火 |
实际考察证件、文件,有该项内容的应达到要求,缺一不可。符合的记Y,不符合的记N,无此项内容的记0。 |
执行教育部的评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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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环境保护 |
实验室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噪音小于70分贝 |
实际考察有措施,符合实际,基本合理不造成公害。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
执行教育部的评估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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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整洁卫生 |
与实验室无关的杂物清理干净,实验室家具、仪器设备整齐,桌面、仪器无灰尘,地面无尘土、无积水、无纸屑、香烟头等垃圾,室内布局合理。墙面、门窗及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灰与蛛网等杂物 |
现场实际考察实验室及室外走廊等处确认。符合的记Y,不符合的记N。 |
执行教育部的评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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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管理规章制度
序号 |
评估内容 |
教育部评估标准 |
评估方式 |
实施细则 |
自评 |
评估 |
记事 |
-1* |
物资管理制度 |
实验室有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有赔偿制度;有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有精密仪器大型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或执行学校的办法) |
现场实际考察,前三项应挂在墙上或放在明显处。有的记Y,不全的记N。 |
学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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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安全检查制度 |
实验室有安全制度,成文挂在墙上,并有专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 |
检查有无安全制度和专人定期检查记录。有的记Y,不全的记N |
执行教育部的评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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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学生实验守则 |
实验室有学生守则,学生能遵守 |
查有无守则,并现场调查1~2名学生确定Y或N。 |
执行教育部的评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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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
实验室建立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并实施 |
检查有无制度及近1~2年实验室工作档案,如人员考核记录和工作记录、设备运行与维修等档案资料。有制度,实施的记Y,否则记N。 |
从自评开始建立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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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人员管理制度 |
有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制度或执行学校制度 |
有制度记Y,无制度记N。 |
有即可,执行学校的也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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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度 |
实验室的任务,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有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制度 |
检查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是否有制度,是否连续、全面。查制度执行情况。有制度实施的记Y,否则记N。 |
有制度规定并保证信息的连续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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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备 [1992]44 号)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
1983 年第一次全国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会议以来,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学校积极贯彻会议精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速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建设,取得了显着成绩。为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提供了有力保证。
但是,应该看到,目前高等学校实验室的状况还不能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对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在新形势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管理机构不健全。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经费没有保障,基础课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陈旧,数量不足,出现了教学实验质量滑坡的趋势。
实验队伍人员老化,青年人思想不够稳定,专职技术人员编制不足,缺乏进一步调动现有专职工作人员积极性的有效措施:
实验室的管理方式比较落后,缺乏对人员、技术、环境和仪器设备等财产的归口综合管理,缺乏对投资效益的评估机制。“八五”计划期间,实验室工作的方针是:深化改革,发挥效益,把实验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 了实现这一目标,对高校实验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实验室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
要加强各级领导对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实验室建设是办好高校、培养合格人才的一项基础工作。我们现在的高等教育,应着眼于21世纪,为我国四化建设培养高等专门人才,使他们各方面有较高的素养,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验室在育人方面有其独特作风。不仅可以授人以知识和技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影响人的世界观、思维方式和作用。现在问题是,常常对实验室教学的理解不全面,甚至仅仅理解为教学辅助手段。重书本,轻实验,重灌输,轻启迪,重业务,轻品德等旧的教育观影响实验教学功能的全面发挥,甚至把实验教学看成可多可少、可有可无的工作环节,这是非常错误的。
实验室建设也是高等学校成为科学技术重要方面军的基本支柱。近代科技发展史表明:对经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发明 , 多数来自实验室;愈是现代化科技愈是依靠科学实验来发展。我国近十年来高等教育事业发生“质”的变化的标志之一,就在于我国高等学校已成为发展我国科技的重要方面军。高等学校要想对我国科技进步继续做贡献,必须首先花大力气建设好实验室。
实验室建设除了育人和科研的功能以外,还应进一步发挥高校的社会职能,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直接为经济建设做贡献。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涉及一系列应用于生产的再开发、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大量工作要依托实验室。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通过改革、挖掘潜力,力争为社会多做一点工作。在多做工作的过程中获得新思想、新信息和产业部门物质上的支持,也有利于学 科和实验室自身的发展。
总之,要充分理解实验室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其作用,把它作为办好大学的十分重要的环节来抓。
二、加强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
实验室工作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为多种工作打基础的工作 , 必须加强校一级的综合管理。除了重大事项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以外,一定要有一名分管副校长主持日常领导工作。根据这几年高校实验室和物资管理的经验,学校最好有一个实验室和物资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协助主管校长抓好综合管理工作,并与有关部处的业务管理相协调。实验室逐步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院校,可按三级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有相应的主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工作。
三、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的“八五”计划,抓好计划的落实工作
“八五 ”期间,高校实验室应区别不同情况,一方面继 续抓充实、整顿和配套,同时要逐步把工作重点转到“发 挥效益、提高水平”上来。要努力实现下述目标:
一一所有高校的教学实验室,特别是基础课及专业 基础课实验室 , 教学实验开出率应逐步达到 90% 以上。着重抓好 400 余所教学仪器配备较差、教学实验开出率 差距较大的大专院校 , 使其尽快具备基本合格的办学条件。
一一要积极采用现代技术设备,有汁划的对过于陈旧落后的教学仪器进行更新。对使用期超过 15 年以上的教学仪器进行逐一检定 , 制订更新或留用计划。
一一制订基本教学实验的工作规范,开展质量普查 , 力争在“八五 ” 后期乃至更长一点时间,教学实验的师 资、用房、仪器套数、教学文件资料及有关管理制度能配套,达到规定要求。
一一在国家计划支持下,再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实验室。已建好的重点实验室更进一步完善制度,面向全国服务。
一一普遍推广开放实验室的经验,促进各级各类实验室开放 , 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一一建立实验技术开发和实验室工作的评估、培训、考核等制度 , 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基本适应现代教学和现代科技工作的需要。
四、重视和加强实验室工作队伍的建设
提高实验室的效益和水平,关键在于提高队伍的素质,特别是骨干教师和技术人员的素质。
1. 要根据任务的变化合理定编。不同类别高等学 校教学实验室中的工程技术与实验技术人员要按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合理配置,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 , 要在专职 科研编制里划出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数。
2. 要试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用工制度。流动编制可以是编制内的 ( 即定编不定人部分 ); 也可以 是编制外的 ( 科研任务急需而临时增加部分 ) 。但对编制 外聘请人员要解决流动编制的经费来源,允许从有关基金中支付流动人员工资、福利及奖酬金。
3. 实行严格的聘任制。首先建立实验室工作人员 的岗位规范 , 其次要有科学的考评办法,第三 , 按照考核 结果实行奖罚和聘任。只有实行严格的聘任制度,才能调动起这支队伍的积极性。高等学校可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试行岗位补贴,并对成绩显着的优秀人员实行政策性奖励等改革措施。
4. 奖励实验技术优秀成果。为了正确评价实验技术成果的价值,充分肯定和鼓励实验室工作者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积极性,各类高等学校可设立实验技术成果奖或按教学成果、科技进步成果予以鼓励。在“八五”期间,各院校、省、部委都要逐步开展这一工作。
5. 抓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要将增人计划列入学校人事计划,有计划分批引进,形成合理的梯队。培训主要采取岗位培训,结合专业听课,专业证书班,业大、电大学习来进行。少部分可以安排脱产进修,重点培养。
6. 要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根据实际 岗位及不同情况,高等学校实验室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评聘工程技术系列专业职务,也可以评聘实验技术系列职务。力争“八五”期间,全国高校高等实验室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比例有较大的提高。
五、加强教学仪器经费的投入,并建立多渠道的机制,促进实验室的发展
1.“八五”期间,要力争教学仪器设备费的投入有所增加,教育事业费中的教学仪器费、基建投资中的设备及教学设备的专项拨款要有所增加。同时,争取专项外资 贷款建立一批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今后,高校征 收的学杂费中应有一部分用于改善教学仪器和设施。
2. 适当加强科研经费中用于设备费的比重。要按照高校类型和科研任务的不同情况,将科研经费中的一定比例有计划地用于购置仪器设备。
3. 高校社会服务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反馈到实验室。高校中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很多都是以实验室为依托的,一部分收入应当反馈到实验室 , 才能有利于实验 室及社会服务长期稳定地发展。
4. 提高实验室的自我发展能力。在完成规定的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改革挖掘潜力,增加对社会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可以增强自我改善的能力。这是搞活实验室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
六、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实际出发,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制订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制度,并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使管理工作制度化。
七、继续开展实验室管理和技术物资供应等方面的研究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研究会这个学术团体的作用,促进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工作朝着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目标发展。
以上意见,请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随时报我委。
(教高[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我部在广泛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了对1984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修定工作。
现将修定后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部高教司。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二000年三月二十日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高[2000] 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享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和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享、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的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教高司条函[20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
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已于
文件中强调了要对高等学校的贵重仪器设备加强管理,建立评价考核制度,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将《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附件一)及填表说明(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做好每年贵重仪器设备的评价考核工作,并根据要求适时将03类仪器设备的评价结果上报我司教学条件处。
此文请转发至所在地区高校(含教育部学校)。
附件:1、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
2、填表说明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盖章)
2000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一:
高等学校贵重仪器效益评价表
( )年度
学校名称
仪器所在单位 购置日期
仪器名称及规格型号 仪器编号
单价(人民币万元) 评价日期
仪器负责人: 学校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序号 |
项目 |
权重 |
内容 |
数量 |
得分 |
评分标准 |
分项得分 |
小计 |
加权得分 |
|
1 |
机时利用 |
30% |
有效机时 |
|
100 |
有效机时 ------------×100% 定额机时 |
|
|
|
|
定额机时 |
|
|||||||||
2 |
人才培养 |
20% |
获得独立操作资格人员数 |
|
100 |
10分/人 |
|
|
|
|
在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的人员数 |
|
3分/人 |
|
|||||||
进行教学演示实验人员数 |
|
1分/30人 |
|
|||||||
3 |
科研成果 |
25% |
国家、国际奖 |
|
100 |
80分/项 |
|
|
|
|
省、部级奖 |
|
60分/项 |
|
|||||||
校级奖 |
|
20分/项 |
|
|||||||
核心刊物 |
|
5分/项 |
|
|||||||
4 |
服务收入 |
20% |
校外服务收入 |
|
100 |
5分/千元 |
|
|
|
|
校内服务收入 |
|
|||||||||
5 |
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 |
5% |
原有功能利用数 |
|
100 |
功能利用数 ---------------×100% 原有功能数 |
100% 60分 ≥80% 48分 ≥60% 36分 ≥40% 24分 ≥20% 12分 <20% 0分 |
|
|
|
原有功能数 |
|
|||||||||
本年度新增加功 能数 |
|
10分/项 |
|
|
|
|||||
合 计 |
|
|
|
附件二:
填表说明
一、范围
此评价体系适用于各类高等学校03、04类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通用和
专用仪器设备,对具特殊用途的贵重设备可进行单项或选项评价。
二、规定
此评价体系可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挡次的仪器设备效益标准,共分五大项,14个数据项。仪器设备工作人员负责填写14个准确的数据(空项填0),交学校设备主管部门核对数据。核对无误后,计算得分。根据得分确定:
优秀设备: 总分≥90分以上;
良好设备: 75分≤总分<90分
合格设备: 60分≤总分<75分
不合格设备: 总分<60分
三、数据填写
(一)机时利用
1、定额机时
03类仪器仪表:
通用设备:1400小时/年 公式=7小时×5天×40周=1400小时
专用设备:800小时/年 公式=4小时×5天×40周=800小时
04类机械类:800小时/年 公式=4小时×5天×40周=800小时
2、有效机时: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
(二)人才培养
1、获得独立资格人员数指通过各种培训取得独立操作证书并经主管部门承认具有独立操作资格的人员数。
2、在指导下能完成部分测试的人员数指在仪器设备工作人员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实验的人员数。
(三)科研成果
各类奖中包括同级的奖项、同级别的发明及已授予的专利。
(四)服务收入
服务收入系指对校内、外服务的测试费,不包括本机组的科研费收入。
(五)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
1、原功能数系指仪器设备本身原有的功能数。
2、新增加功能系指自行研制开发,包括档次升级、技术改造及引进先进的软件功能等。
3、功能利用数包括新在、增加功能利用数。
即:功能利用数=原功能利用数+新增加功能利用数。
一、数据审核办法
有效机时数 |
查使用记录 |
定额机时数 |
查本说明的三(一)1 |
获得独立操作资格人员数 |
查有关证件或考核审批记录 |
在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人员数 |
查使用记录操作人员名单 |
教学演示实验人员数 |
查演示实验记录 |
国家、国际奖 |
查本年度获奖证书 |
省、部级奖 |
查本年度获奖证书 |
校级奖 |
查本年度获奖证书 |
核心刊物 |
查本年度出版的刊物 |
校外服务收入 |
查本年度财务收入账证明 |
校内服务收入 |
查本年度财务收入账证明 |
原有功能利用数 |
查实验内容记录 |
原有功能数 |
查仪器设备说明书 |
本年度新增加功能数 |
看本年度新增加功能演示 |
(教高司条函[2000]22号)
【颁布单位】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颁布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
为了使各高等学校能准确填报《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教高司条函[2000]010号),特对填写《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有关事项做如下补充说明。
1.按照学年度填写。
2.表中各项(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开发)“小计”得分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分项得分”中凡超过100分的,“小计”均按100分填写,未达到100分的按实际计算分数填写。
3.加权后得分:机时分最高:35分
人才培养分最高:20分
科研成果分最高:20分
服务收入分最高:15分
功能利用开发分最高:5分
各项未能达到满分的按照实际加权计算得分(小计分乘以权重系数)填写。
4.以后每年年初给教育部上报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情况表时,请将(03类)单价4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得分情况按照教育部统计文件要求填写上报。
请将此文转发至所在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含教育部直属高校)主管设备的部门,以便更好地指导并严格审核学校各机组表格的填报情况。为保证全国汇总数据的准确性,各省级教委在上报教育部前要对各校上报的贵重仪器设备得分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核。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司
二000年五月三十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第10号)
【颁布单位】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颁布日期】 2001-12-2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公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自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贸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进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下称进口单位)将境外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第四条 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质量、技术标准等的规定,以及国际或者双边认可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质量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
第二章 禁止进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国家禁止进口: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的;
(三)破坏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禁止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
第三章 限制进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国家限制进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的;
(二)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三)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一条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实行配额管理;没有数量限制的称为特定机电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机电产品,外经贸部负责制定并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的进口配额总量。
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进口配额产品,应当向外经贸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凭《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向许可证管理机构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持《进口配额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依照本办法制定和公布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进口特定机电产品主要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进口单位应当向外经贸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并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依照本办法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公布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自动进口许可
第十七条 为了对机电产品进口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对属于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管理以外的部分机电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目录。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
本办法所称自动进口许可,是指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在所有情况下应当许可进口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提交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进口机电产品分申请。
第十九条 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持《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十条 外经贸部依照本办法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公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 旧机电产品进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已经使用过(包括翻新)的机电产品。
第二十二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对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环保、人类健康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大型二手成套设备,进口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等条款。
第二十三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须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进口许可手续,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六章 进口监控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外经贸部负责对全国机电产品进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监测。
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应当依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外经贸部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监测,如发现进口机电产品有异常情况,外经贸部应当技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告,进口机电产品的各有关当事人和外经贸部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助行政管理部门为上述目的开展的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本办法:
(一)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或者未经批准、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二)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的;
(三)伪造、编造或者买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包括《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及《进口配额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下同)的;
(四)以欺诈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的;
(五)擅自转让机电产品进口证件的;
(六)未按法定程序申请进口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口机电产品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进口单位有第二十六条情形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进口单位有第二十六条(四)、(五)、(六)项情形的,依法收缴其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单位有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外经贸部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外经贸部或者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可在发现其行为之日起一至三年内不接受其进口机电产品的申请,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海关为查处违法进口机电产品案件的需要,可以依法扣留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第二十八条 进口单位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办法: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
(三)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四)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五)从我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机电产品的;
(六)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七)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机电产品的;
(二)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机电产品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进口机电产品的;
(四)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国家实行进口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机电产品,必须事先获得相关许可证书。
第三十三条 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与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国达成的协议的规定,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依照本办法执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办法由外经贸部依法制定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暂行规定
(海关总署署税[1997]227号)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进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汗发的机构;
(二)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是指: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三)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过程控制器;
(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金额不超过整机价值10%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和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教学用幻灯片;
(八)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
(九)实验用动物;
(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二)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三)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
(十五)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
(十六)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第五条 下列科学研究机构,自1996年至2000年,适用本规定
给予的免税待遇:
(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二)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条 依据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不得擅
自移作他用。
违反前款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物品擅自移作他用,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论处。
第七条 需要明确进口货物是否符合本规定所限定的范围的,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
第八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备[1990]013号)
【颁布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国家教委直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拟订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过去十年中,全国高等院校有很大发展,办学条件有不同程度的改善。在物资管理岗位上的广大教职工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目前高等学校的情况与过去相比,有许多新的变化。第一,学校仪器设备拥有量大幅度增加。1982年全国高等院校仪器设备拥有量27亿元,1988年已达到89亿元,一些大学拥有几千万元以至上亿元以上的资产,需要进一步加强物资工作的力量把它管好用好。第二,学校任务多样化,随着改革开放,学校里教学、科研、生产和各种社会服务一齐开展,形成了工作单位,隶属关系、经费来源和物资渠道的多样化,物资工作量也大幅度增加。物资工作要适应这一形势,改进和完善物资管理体制。第三,国内市场放开,学校将部分采购权下放,一方面提高了供应的及时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例如账外物资增多,浪费和违纪现象增加,这些问题发展下去要损坏校风、影响工作,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因此,在放权的同时要加强管理,进一步改进物资管理工作,以适应新的形势。
[此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院校)]
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深化改革,加强高等院校的物资工作(含仪器、设备、器材、材料的供应和管理,下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要加强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都要在一个学校批准的正式建制的单位入账。
第三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由条件装备司归口管理物资工作。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明确机构归口主管物资工作。
第四条 各高等院校应由一位副校长主管物资工作,并设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协助校长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项物资(如生产、基建)的二级管理机构。
第五条 物资工作归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际拟订实施细则;
(2)代表学校或部门管理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后勤等单位及校办经济实体的物资工作,组建好物资工作系统,加强队伍建设;
(3)国家管理物资的计划编审、对上申报、对内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核查;指导和管理市场采购;
(4)制订完善物资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和健全物资账册,制订物资统计报表,提高物资利用效益。
第六条 要努力改善物资供应工作,重视和充分发挥各级物资机构在物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各物资机构应做到保障供应、优质、优价、优良服务。
一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物资采购中实行计划采购为主,市场采购为辅的原则,努力争取计划内平价物资供应和发挥集团采购(批量采购)优势,保证紧缺物资的供应,减少经费开支。使用单位通过市场自购急用零星物资,一律要到学校指定单位验收,才能报销、入账和领发使用。只有具有法人代表资格者可以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条 要在认真研究学校历年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常备物资库。既要防止积压,及时调整贮备品种,又要提高物资工作的适应能力。出库价格可随着物价上涨,适当调高,差价结余必须用于物资贮备,不得用于奖酬金。鼓励各地区高等学校之间开展库存服务协作,可适当收取管理费。削价处理呆滞物资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 要加强校、系两级对重大设备布局的统筹,避免低使用效率的重复购置。
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设备的购置须经论证,论证工作必须吸收实验室及校物资主管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并经由该部门联合签署后采购,复核后报销。
第九条 教育改善在用物资的管理,按照原部、财政部(84)教供字020号文件印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在用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品转让其它部门或私人,凡有发生的,一律按偷漏关税处理。
第十一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物资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不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应向学校上交设备折旧费和各种消耗费,补偿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要提高设备器材的利用效益。通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要向全校开放使用,有的要按中心实验室建制,由学校或系领导协调,拟订办法实行共享;一般实验室按面向的范围不同,在系一级或教研组(或研究室)一级建制,仪器设备器材在系或教研组统一协调下使用。凡是将实验室分得过小,建制过多,分散了人力、物力,降低了利用效益的,要进行实验室建制的整顿。
第十四条 建立仪器设备保管、维修和标定的责任制。不能正常运行或测试结果不可靠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进入实验课。凡使用未标定仪器设备做出的研究报告,不得作为正式论文发表。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物资工作,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和制度。
第十六条 要加强勤俭节约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在各项工作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物资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投资决策、采购、保管和使用,都要少花钱,办好事。要认真总结和推广物资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对各种不良作风要进行批评教育。健全财会制度,加强财会核算、审计和监察工作。对各种谋私行为、违纪行为、浪费行为和重大失误,要认真查清,严肃按法纪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物资工作的领导,要重视物资工作。每年排上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并抓好宏观协调和各项工作的落实。抓好物资队伍的建设,要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物资工作的专业人员队伍,要采取措施,保持队伍的稳定,大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一专多能,以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检查督促,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5]第28号)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
和计量检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它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七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它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它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高[2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我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 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
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随着我国进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以高质量的高等教育迎接新世纪的挑战,培养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完成“十五”计划各项奋斗目标的重要保证。高等学校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把提高教育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实现我国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和提高教学质量,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教学工作的重要地位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近几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本科教育的规模迅速扩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社会各方面都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基础,抓好本科教学是提高整个高等教育质量的重点和关键。当前,必须高度重视高等教育的质量建设,把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育质量特别是本科教育质量作为评价和衡量高等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高等学校要处理好新形势下规模与质量、发展与投入、教学与科研、改革与建设的关系,牢固树立人才培养的质量是高等学校生命线的观念,学校党政一把手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教学质量,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科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高等学校的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将本科教育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力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在高等教育规模扩大的同时,增大对高等教育投入的力度,确保扩招后的高等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及时、足额到位。高等学校要在预算内增加教学经费,保证生均经费逐年有所增长,各项教学经费要达到并力争高于教育部制订的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标准。学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一般不应低于20%,用以保障教学业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教学差旅、体育维持等基本教学经费。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设立教学专项经费,加强对教学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扩招后的办学条件。
教育部将定期检查并公布各高等学校教学经费投入情况。
三、大力提倡教授上讲台,加强本科基础课教学
高等学校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是要有大批优秀的教师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授、副教授必须讲授本科课程。一般情况下,55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学校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可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院士和知名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开设专题讲座,一般院校也要从其它学校、科研机构聘请知名学者进行讲学,努力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四、把教学工作质量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的重要标准
教师以育人为天职,教学工作的好坏是衡量教师工作的主要标准,也是考核教师工作和教师职务聘任的关键条件。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权制。对于不主讲本科课程,或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副教授或教授职务。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教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教课资格,并及时更换教师。
五、加强高校师德建设
高等学校教师的师德和教风,不仅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的高低,也对学生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有着直接的影响。教师应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教师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必须做到课前认真备课和准备教案,有条件的学校应通过网络等手段公布教学大纲和教学方案,学校教务部门要适时检查教师的教案和备课情况;教师要注重教学研究,重视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并通过教改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
六、建设一支适应高质量教学要求的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
提高本科教学的质量,必须把加强中青年教师队伍的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高等学校三级教师培训制度、按计划、有目的地培训中青年教师,特别是承担基础课和公共基础课教学的中青年教师。对参加培训的中青年教师要颁发相应证书,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聘任岗位职务的重要依据。各高等学校要像重视培养学科带头人一样重视基础课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
高等学校要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充实教学第一线的工作。鼓励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机构、企业的教学合作和有序的人才流动,鼓励派出优秀骨干教师到国外著名大学进行教学进修学习。
国家重点建设高等学校的本科课程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职务,其它高等学校的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职务。
七、切实加强学风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优良校风、学风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是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前提。高等学校要将学风建设作为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针对新形势下学生的思想实际,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素质教育,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弘扬努力学习、刻苦拼搏的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成才观、就业观。学校要排除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努力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健全和完善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制度,要吸收学生参与教学管理和制度建设。要严明学习纪律,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评分标准,坚决杜绝考试作弊现象。对于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
按照“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暂不具备直接用外语讲授条件的学校、专业,可以对部分课程先实行外语教材、中文授课,分步到位。
九、大力提倡编写、引进和使用先进教材
教材的质量直接体现着高等教育和科研研究的发展水平,也直接影响本科教学的质量。高等学校要结合学科、专业的调整,加快教材的更新换代。对于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等发展迅速、国际适用性、可比性强的学科和专业可以直接引进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原版教材。鼓励使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国家重点教材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理工类、财经政法类和农林医药类专业使用近3年出版新教材的比例应达到50%左右。
建立科学的高校教材编写、评价和选用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编写具有特色的高水平教材、讲义,防止教材编写上的低水平重复,杜绝质量低劣的教材进入课堂。
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提升教学水平
在教学活动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是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措施。高校的人才培养、教学的手段和方法必须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高等学校要加强校园网、电子图书馆、多媒体教室等数字化教学环境的建设,为广大教师和学生使用信息技术创造条件。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所开设的必修课程,使用多媒体授课的课时比例应达到30%以上,其它高等学校应达到15%以上。
十一、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实践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特殊作用。高等学校要重视本科教学的实验环节。保证实验课的开出率达到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标准,并开出一批新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文科学生要按专业要求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要根据科技进步的要求,注重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提倡实验教学与科研课题相结合,创造条件使学生较早地参与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学校的各类实验室、图书馆要对本科生开放,打破“学科壁垒”,加强统筹建设和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要建立和完善校内外实习基地,高度重视毕业实习,提高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质量。
实验设备未达标的高等学校要抓紧建设,争取在两年内使实验设备达到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标准。
十二、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测和保证体系
政府和社会监督与高校自我约束相结合的教育质量监测和保证体系,是提高本科教育质量的基本制度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科学有效的本科教育质量评估和宏观监测的机制。教育部拟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并适时开展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检查,加强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监测的分类指导;引导和规范社会评估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活动。高等学校要根据新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不断深化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优化教学过程控制;建立用人单位、教师、学生共同参与的教学质量内部评估和认证机制;建立有利于加强提高本科教学的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相应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创造性地贯彻本文件精神,把本科教育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讨论稿)
“十五”期间,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保证教学质量,拟在高等学校建设100个左右具有辐射、示范作用的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为高等学校培养适应新世纪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创新性人才创造条件。
根据教育部启动的《新世纪高等教育改革工程》实验室建设和发行项目,特制定《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宏观指导并规范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进实验室体制和实验教学改革,促进教学资源共享。
首期制定的标准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力学、机械、电工电子、计算机基础课实验室仪器设备配备和实验教学项目。
此标准对示范中心的体制与管理、实验教学、实验教材、实验人员、仪器设备、环境与设施六个方面提出了规范化建设要求,为高等学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审定和指导高校基础课实验室不断上层次上水平建设提供参考。
一、体制与管理
1、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属于校级实验中心,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实施校、院(系)两级管理,全面负责本科学生基础课实验教学工作。
2、学校负责中心的建设,提供其正常运转、维修及更新改造经费。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给予支持。
3、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学校任免。中心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定期考核的管理机制。
4、中心在承担学校本科基础课实验课实验教学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内容、理论和技术方法、手段的研究。
5、中心向校内外开放,负责人员培训,发挥示范作用。
6、中心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现实验教学、实验室基本工作信息和仪器设备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7、中心必须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主任20号令),执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二、实验教学
1、实验课程体系
实验教学是构成高等学校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应按照新世纪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创新性人才培养的需求,同理论教学紧密结合,科学地设置实验项目,并注重先进性、开放性和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实验,形成适应学科特点及自身系统性和科学性的、完整的课程体系,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实验技能以及综合分析、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
2、实验教学内容
实验教学内容包括:
基本实验:
提高型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等);
研究创新型实验。
其中提高、研究创新实验应在全部实验项目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中心实行开放式教学,实验室提供选题(参见附件含必修、选修),学生可自带课题,中心为学生提供技术指导等全方位服务。
3、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
(1)中心开展实验教学应符合学生的认识规律和实际水平,要根据不同学校、不同学科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实现以学生自我为主的教学模式。实验安排应由浅入深,由简单到综合,并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生通过实验教学应掌握基本实验操作方法,能够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准确地采集实验数据。具有正确记录、处理数据和表达实验结果的能力;认真观察实验现象进行分析判断、逻辑推理、作出结论的能力;正确设计实验(选择实验方法、实验条件、仪器和试剂等),并通过查阅手册、工具书及具其它信息源获得信息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注重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百折不挠的工作作风,相互协作的团队精神、勇于开拓的创新意识。
(2)中心应运用现代化技术及先进的实验教学手段,充分利用网络,使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实验软件和多媒体教学课件,推广应用虚拟、仿真等实验技术手段。同时对于必要的实验要促进虚拟、仿真实验与实际实验的结合。
(3)基本实验原则上应1人1组。部分其它实验可根据需要2人一组,少数大型实验,同组人数可适当增加。
各科实验教学参考内容详见附件。
4、实验课时
中心实验课与理论课时的参考比例如下(含课内外学时):
物理50%左右
化学120%左右(本专业120%,其它100%)
生物100%左右(本专业100%,其它30%)
力学25%左右
机械30%左右
电工电子40%左右(工科40%,理科30%,师范类25%)
计算机70%左右
5、实验教学的考试与考核
中心实验教学的考试与考核要鼓励创新,要采取平时成绩同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做法。平时成绩以实验操作、实验能力、实验结果及实验报告是否准确、规范化为主要依据。要鼓励学生在实验中有所创新,对于有创见的学生,成绩从优。实验成绩要登记、建档。
6、实验教学研究及成果
中心要根据学科的发展、社会的需求,及时开展对实验教学内容的研究与更新,要积极地把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项目。中心学年更新实验项目数应达到总实验项目数的5%。每四年中心应至少要有一本正式出版的自编实验教材或有一项实验教学改革成果获省、部级奖。
7、中心开放
中心计划内数学任务应服从教学计划的安排,每天可开放时间不少于10小时。有的实验可实行阶段性全时开放或预约开放。物理、化学、生物、电工电子示范中心的工作量每年至少应达到8万人时数,力学、机械示范中心达到3万人时数,计算机示范中心达到20万人时数。
三、实验教材
1、中心应有正式出版的与理论教学结合的自编实验教材和中长期编制实验教材计划。中心各实验课均要使用自编或引进的高水平教材。教材应多样性(包括立体化教材),并有广阔的覆盖面和足够的实验项目(包括计算机辅助实验教学软件和多媒体教学课件)。教材内容要反映课程内容与体系改革以及实验教学改革和研究的成果,既要体现基础性又要具有先进性,既要体现学科的内涵,实验内容的更新,又要有反映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现代实验技术和手段。
2、中心教材要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不同专业的实验课程留有充分的选择余地。
3、各类实验教材要在保证质量的原则下充分体现自身的特色。
四、人员
中心应拥有一支国内一流水平的基础课实验队伍,其人员组成的层次、结构、数量应科学、合理,满足中心正常运转需求。一般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和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应不少于50%。全体人员应爱岗敬业,团结合作,具有创新精神和实验能力。
1、中心人员基本由三部分组成:实验教师(含主讲教师和任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管理人员)、技术工人。
2、中心主任1人(正高级职称),全面负责中心的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可兼任课程主持人,参与教学与科学研究。设副主任2人(副高级以上职称),协助主任工作。
3、实验教学(含专、兼职)从事实验教学与研究工作,其中主讲教师是课程教学和教改的骨干,负责对任课教师和助教的指导,对课程的教学质量负有责任。鼓励理论课教师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教师兼任理论教学,实现两类教师与教学的融会贯通。
4、中心应大力推行聘请研究生做助教的制度,并要加强管理和教学指导,保证教学质量。
5、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实验前后的准备、实验设备的研制,实验技术的开发,仪器设备的维护及中心日常工作的管理等。中心以工作量1~1.5万人时数配备一名实验技术人员为宜(计算机示范中心除外)。
6、中心每年要根据国内外先进知识与技术的发展制定对不同人员的培训计划,以保证中心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仪器设备
中心根据现代化教学手段的需求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用于开展计算机网络教学。要根据所开设的实验教学内容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避免仪器设备的闲置浪费。仪器设备配备的档次要符合要求,套数要有一定规模,以保证学生的实验教学质量为依据(参看四、实验教学章节)。
1、仪器设备完好率要保证在95%以上。
2、中心运行维护费要保证在仪器设备总值的3%以上。
3、中心应保证大部分仪器设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一般情况下,机电设备平均年更新改造率要保证在8%以上,电子仪器10%以上,计算机20%以上。
4、中心应有体现学科特色的自制教学仪器设备。
5、贵重仪器设备年使用效益评价分数要达到合格标准。
仪器设备配置详见附件。
六、环境与设施
中心实验室要有与本学科组适应的学术水平以及体现精神文明的人文环境。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实验室生均占有实际使用面积至少
2、实验室房间高度不低于
3、房屋无破损,无危漏隐患,需防振的要远离振动源。实验台、柜、桌、椅无破损、符合规范标准。
4、实验室通风良好。根据实验要求需控温控湿的实验室,温度保持在
5、实验室照明良好,桌面150lx以上。水、电、气管道、网络走线布局安全、合理、符合国家规范。噪声一般低于55dB(机械设备可低于70dB)。
6、中心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有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基本设备和措施。高压容器、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存放,专人管理。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有害射线的要有许可证。有三废处理措施,符合环保要求。
7、中心教学环境清洁、整齐、卫生,避免师生在实验过程中的交叉感染。
附件:
各科实验教学参考内容和仪器设备
配备参考方案
一、物理
实验教学参考内容
1.速度、加速度的测定;2.动量守恒、能量守恒定律;3.转动惯量的测量;4.杨氏模量;5.比热;6.潜热(熔解热、汽化热);7.热膨胀系数;8.热导率的测定;9.相变临界现象的研究;10.质量与密度的测量(气、液、固);11.力学传感器(位移、应力速度、加速度…)与其应用;12.温度传感器及其标定和应用;13.粘滞系数的测定;14.阻尼、受迫振动;15.弦振动;16.声速的测定;17.振动模式研究;18.单摆混沌装置;19.傅里叶频率合成;20.复摆与耦合摆;21.直流电桥;22.非平衡电桥及其应用;23.非线性组件的伏—安特性;24.弱电流测量(F-H实验);25.高温超导材料的导电性能与转变温度的测量;26.交流电桥;27.介电常数的频率特性;28.RLC电路的暂态过程;29.RLC电路的稳态过程;30.RLC谐振电路的幅频特性与相频特性;31.存贮示波器及其应用(瞬态过程的测量);32.示波器原理及其应用;33.电信号的傅里叶分析;34.三相电特性及其应用;35.交流电路功率;36.霍尔效应;37.磁滞回线;38.用非线性电路研究混沌现象;39.光电效应;40.逸出功的测定;41.荷质比的测定;42.密立根油滴实验;43.电子衍射;44.几何光学;45.迈克尔逊干涉仪;46,玻璃折射率与波长的关系;47.衍射光栅;48.各种缝、孔衍射现象的定量研究;49.F—P干涉仪;50.线、圆、椭圆偏振光的定量研究;51.旋光现象;52.分光计的调整及使用;53.原子能级的研究;54.光栅单色仪的调整与应用;55.光学多道分析器(OMA)的调整与应用;56.吸收光谱;57.荧光光谱;58.傅里叶光谱仪;59.光速的测定;60.光的色度研究;61.全息术;62.光学傅里叶变换;63.光电传感器的特性及其应用;64,单光子计数器;65.CCD特性的研究;66.小型镀膜机及真空的获得与测量;67.薄膜厚度和折射率的测量;68.光纤传感器特性的研究与应用;69.光纤通讯;70.黑体辐射;71.中、高真空的获得与测量;72.薄膜制备;73.薄膜厚度的实时检测;74.薄膜特性测试;75.低温的获得与测量;76.固体材料低温特性的测量(比热、热导、电导、磁导等);77.高温超导材料的制备与测量;78.超导磁效应的研究;79.超导量子干涉器件的研究;80.测量相对论速度电子的动能与动量关系;81.激光谐振腔与模式的研究;82.半导体激光器特性的研究;83.染料激光器的调整与光束的控制;84.激光在实时测量中的应用;85.激光的倍频与混频;86.光学双稳态;87.卢瑟福散射;88.γ能谱测量;89.康普顿散射;90.符合测量;91.穆斯堡尔效应;92.x光荧光谱;93.工业CT;94.P—N结电容和杂质浓度分布;95.变温霍耳效应;96.核磁共振;97.电子自旋共振(微波波段);98.铁磁共振;99.光泵磁共振;100.磁共振现象;101.斯特恩—盖拉赫实验;102.原子光谱;103.分子光谱;104.拉曼光谱;105.塞曼效应;106.法拉弟效应;107.克尔效应;108.光纤应用;109.χ光衍射;110.X光透射;111.透射电镜的使用;112.扫描电镜的使用;113.扫描隧道显微镜(STM)的使用;114.原子力显微镜(AFM)的使用;115.电光调试;116.声光调试;117.超声光栅;118.超声探伤;119.等离子体中离子、电子温度、密度的测量;120.等离子体德拜长度、振荡频率测量;121.微波的产生、反射、吸收;122.微波干涉、衍射;123.巨磁阻效应;124.纳米材料制备与测量;125.虚拟仪器在物理实验的应用;126.仿真物理仪器。
说明:
1.演示实验、选修实验和自学实验,因各校的差异很大,任课教员的个性对实验的选择影响太大,故不列入参考目录。
2.CAI课件的内容也未列入本目录。
3.项目”
4.一些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题目均未列入本目录,如与分析天平、电位差计、灵敏电流计、冲击电流计、棱镜摄谱仪等相关的题目。
仪器设备配备:
1.气轨及其配套设备;2.转动惯量仪(转动式、扭摆式);3.传感器系统实验仪;4.微机x-y记录仪;5.杨氏模量测量装置(CCD、振动式);6.固体线胀系数仪;7.闪光法测不良导体热传导系数装置;8.动态法测良导体热传导系数装置(温度波法);9.电子天平;10.温度传感技术实验仪;11.空气比热容比测定仪;12.铁磁材料居里温度测试仪;13.熔点仪;14.数字温度计;15.可编程控温仪;16.粘度系数测定;17.玻耳共振仪;18.弦音计;19.声速测定仪;20.单摆混沌装置;21.双光栅弱振动测定仪;22.傅里叶频率合成装置;23.直流桥;24.非平衡桥;25.P-N结特性测试仪;26.高温超导材料特性测试装置;27.直流稳压、稳流源;28.交流电桥;29.函数发生器;30.可编程函数发生器;31.数字电压表(多用表);32.可编程数字多用表;33.标准电阻、电感、电容;34.模拟示波器;35.读出示波器;36.存储示波器;37.霍耳效应仪;38.F-H实验装置;39.e/m测量装置;40.光电效应测量装置;41.逸出功测量装置;42.非线性电路混沌装置;43.密立根油滴仪;44.电子衍射仪;45.振动样品磁强计;46.频谱分析仪;47.介电谱仪;48.平行光管;49.光具座;50.光学平台;51.迈克耳逊干涉仪;52.气动扫描F-P干涉仪;53.单缝衍射仪;54.光刻衍射板组合;55.衍射光强自动记录仪;56.偏振光实验系统(自动);57.旋光仪;58.分光计;59.傅里叶红外光谱仪;60.光栅单色仪;61.光学多道分析器(OMA);62.光速测定仪(调制式);63.激光功率计;64.傅里叶透镜;65.液晶光阀;66.光电传感器(光电倍增管、光电池、光导管……);67.单光子计数器;68.CCD实验装置;69.椭偏仪;70.黑体辐射实验仪;71.色度学实验仪;72.Ne,Hg,H灯;73.He-Ne激光器;74.半导体激光器;75.YAG激光器;76.小型镀膜机;77.中、高真空系统;78.光学镀膜测厚仪;79.晶体测厚仪;80.检漏计;81.小型制冷机(10K);82.低温杜瓦及控温装置;83.低温材料物性测量装置;84.真空高温炉及其控制系统;85.相对论实验装置;86.微机多道分析器;87.可调谐激光器及电源;88.激光光束分析仪;89.倍频晶体及控制装置;90.双稳态光路;91.γ谱仪;92.α散射装置;93.康普顿散射装置;94.符合装置;95.CT实验仪;96.辐射监测仪;97.锁相放大器;98.变温霍耳效应;99.核磁共振仪;100.微波波段自旋共振仪(谐振式、边限式);101铁磁共振仪;102.光泵磁共振仪;103.教学用微型磁共振成象装置;104.斯持恩—盖拉赫实验装置;105.拉曼光谱仪;106.塞曼效应装置;107.光纤应用装置;108.光纤传感、放大装置:109.音频光纤通讯仪;110.数字光纤通讯仪;111.X光衍射仪;112.小型X光实验装置;113.X光荧光仪;114.透射电镜;115.扫描电镜;116.扫描隧道显微镜(STM);117.原子力显微镜(AFM);118.电光调试仪;119.声光调试仪;120.法拉弟效应仪;121.克尔效应仪;122.等离子体诊断仪;123.微波实验系统;124.微波分光计;125.穆斯堡尔实验装置;126.超声换能器、放大器;127.超声GPS模拟系统;128.高斯计;129.虚拟仪器;130.仿真实验装置。
二、化学
实验教学参考内容
1.操作及技术
玻璃仪器的洗涤及干燥;滴定管、移液管以及容量瓶的使用和校正;天平的使用;溶液的制备;滤纸和滤器的使用;加热方法(直接加热、水浴加热、油浴加热);煤气灯和喷灯(酒精或煤气)的使用;冷却方法(冷凝管、水浴、冰盐浴);搅拌方法(机械搅拌、电磁搅拌);固液分离(倾析、常压过滤、减压过滤、离心分离);沉淀转移、洗涤、烘干、灼烧;结晶和重结晶;气体制备、净化和吸收;溶液萃取;试样的干燥(烘干、真空干燥和干燥剂的选择);回流;蒸馏(简单蒸馏、分馏和精馏、减压蒸馏、水汽蒸馏、共沸蒸馏);高压钢瓶的识别和使用;压力的控制与测量(包括真空的获得和检漏);压力计的使用(包括真空计);温度的控制与测量;热电偶温度计的选择和使用;流体的加料、稳压和稳流;流量的测量与流量计校正;常用电极的制备。
2.化合物的合成
无机物制备(热分解、复分解、氧化还原等);有机物制备(常量、小量、半微量合成、多步合成、光、微波、超声及电化学合成等);配合物合成(配体取代、直接反应、氧化还原等)。
3.基本物理量及有关物理参数的测定
(1)基本物理量:浓度、pH值、摩尔气体常数、阿佛加德罗常数、熔点、沸点、蒸汽压、密度、粘度、折射率、比旋光度、溶解度;
(2)热力学性质:温度、热效应、活度系数、平衡常数;
(3)电化学性质:电导、电动势、离子迁移数、ζ电位;
(4)表面与胶体:表面张力、固体比表面积、胶体电泳速度;
(5)结构:磁化率、偶极矩、摩尔折射度;
(6)动力学性质:反应级数、反应速率常数、活化能;
(7)化工参数:雷诺系数、阻力系数、给热系数、传热系数、总传质系数、理论塔板当量高度、塔板效率、停留时间分布、动力学参数。
仪器设备配备
1.常用仪器与设备
大气压力计(数显压力计);温度计(玻璃、热敏电阻、热电偶);天平;pH计;电导率仪;旋光仪;折射率仪;温差测量仪;氧弹热量计;温度控制仪(常温、高温);真空泵;超级恒温槽;检流计;稳压电源(直流、交流);安培表;马弗炉;管式炉;烘箱;搅拌器;记录仪;万用表;U压力计(数显式低真空压力计、数显微压差压力计);小电容仪;磁天平;差热分析仪;熔点测定仪;离子活度计。
2.常用分析仪器
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红外光谱仪;原子发射光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单扫描示波谱仪;微库仑计;示波器。
3.化工设备及装置
流量计;离心泵;吸收塔装置;精馏装置;气体输送机械;换热器;实验反应器。
4.选用仪器
荧光光度计;x-衍射仪;质谱仪;核磁共振仪、*离子光谱仪;*顺磁共振仪;*四圆单晶X射线衍射仪;循环伏安计;高压反应釜;数显温度计;*元素分析仪;微波器;*超声波发生器。
三、生物
实验教学参考内容
1.生物基本特征的了解和种类的识别
动、植物和微生物重要代表类群的形态特征与分类鉴定。
2.生物器官、组织、细胞和亚细胞形态结构的观察和分析
代表物种的个体和器官解剖;显微镜的使用;组织切片、细胞和染色体制片技术。
3.生物个体生理和发育实验技术
生物分析样品的采集和制备;动作电位的观察和描记;呼吸、代谢、排泄和内分泌的测定和分析技术;光合速率测定和叶绿素含量的分析;水质和矿质营养分析;影响个体发育的内外因素分析;重要生物种类的培育技术。
4.生物化学实验技术
生物大分子的纯化和分离方法;糖、脂肪、蛋白质、核酸和主要次生代谢产物的定性、定量和有关生物化学性质的分析技术;酶活性测定;酶动力学测定和酶联免疫分析。
5.分子生物学实验技术
DNA、RNA和质粒的提取;感受态细胞的制备及转化;DNA重组技术;PCR技术及其有关DNA扩增方法;核酸与蛋白质的杂交检测。
6.细胞生物学和遗传学实验技术
动、植物细胞培养和微生物培养技术;亚细胞结构和细胞标记或显示技术;微生物的转导、转化和杂交;模式生物(如果蝇)的遗传分析;染色体制片,染色体核型和带型分析技术;抗体的制备与检测;荧光显微镜等特殊显微镜的使用。
7.生态学实验
生物种群和群落的调查与统计方法;水体生产力测定及分析;种群动态的计算机模拟。
仪器设备配备
1.主要形态观察仪器设备
体视显微镜和普通显微镜;特殊显微镜(相差显微镜、干涉差显微镜、荧光显微镜、倒置显微镜);显微图像显示仪(视频转换显微镜);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相关设备。
2.主要分析与制备仪器设备
显微操作器;植物生长培养箱;厌氧培养箱;CO2培养箱;超净工作台;恒温培养箱;冰箱;超低温冰箱(柜);冷冻离心机;PCR仪;基因电击转化仪;细菌自动鉴定系统;真空冻干机;电子分析天平;紫外分光光度计;便携式光合测定系统;溶氧测定仪;荧光分光光度计;色谱仪;自动部分收集器;自动凯氏定氮仪;蛋白/核酸uv检测仪;层析系统、层析柜;杂交箱(核酸);凝胶成像系统;纯水制备系统;同位素检测仪;脱色摇床;制冰机;自动酶标读数仪;可调式微量移液器。
3.主要生理仪器设备
心电图仪;肺量计;生理数据采集系统及相关设备,
4.公用设备及主要野外实习仪器设备
便携式投影仪;实物投影仪;多媒体投影仪;全球卫星定位仪;GPS、BOD测定仪、COD测定仪;数码式摄像机;数码式照相机;数码式录音机;无线通话器等。
四、力学
实验教学参考内容
基本实验:
1.材料性能参数测定实验:含各向同性、各向异性材料弹性常数、温度对材料弹性常数的影响、摩擦系数、强度指标、塑性指标、能量测定等。
2.材料在基本载荷作用下的破坏行为实验:伸、压缩、扭转、剪切等。
3.简单杆件应力应变测定实验:含叠梁、复合梁及简单结构静态应力应变、动态应力应变及动载系数测定等。
4.杆件及简单杆系变形测定实验;含伸长量、挠度、转角的测量以及位移互等定理的应用。
5.受压杆件临界载荷测定实验。
6.高、低周疲劳基本实验。
7.振动基本实验:含单自由度和多自由度系统频率、振幅和相位的测量。
8.基本运动参数测试实验:含位移计和加速度计的校准与使用,单自由度系统的位移、加速度及相位测量。
9.流体力学基本实验:含能量方程、动量方程等。
提高性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和应用性)
1.桁架、刚架及其它工程结构(模型)变形、应力测试实验。
2.压杆稳定综合实验:含细长杆临界载苘的测定、大挠度屈曲行为观测、约束条件对临界载荷影响的观测、组合杆件稳定特性等。
3.光测应力实验:含光测实验应力方法、激光散斑及云纹干涉法测量局部位移和应力等。
4.薄壁结构性态实验:含应力应变测试分析,静力等效适应范围讨论。
5.断裂韧性实验:测量金属、非金属材料的KIC等。
6.材料损伤演示实验。
7.复合材料性能实验。
8.残余应力测试实验。
9.单转子动力学实验:含刚性支撑转子的涡动及转轴动反力测量。
10.雷诺实验。
11.低速绕流装置实验。
前沿性实验:
与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理论和新实验技术研究有关的研究性实验,仅面向部分学生开课。
仪器设备配备
基本教学设备
1.材料力学性能测试设备
万能材料试验机;多功能加载架;扭转试验机;冲击试验机;*高、低周疲劳试验机;载荷、位移、变形传感器;显微镜等显微观测仪器;*应力应变观测图象系统。
2.电测设备
静态应变仪;动态应变仪;*多点信号采集系统;*应力无损检测仪器。
3.光学应力测试设备
光弹性仪;图象采集与分析系统;*全息台与光学组件。
4.动力学实验设备与仪器
振动实验台;测振仪;*振动数据分析系统;*非惯性系、动量、动量矩、动能实验系统。
5.工程流体力学实验仪器与设备
流体力学基本参数测定、基本规律验证常用设备;*激光测速仪;*热线分析仪。
6.多媒体系统。
7.网络设备。
8.与上述仪器设备配套的附件及元器件。
五、机械
实验教学参考内容
基本实验:
1.平面立体及其截交线;2.回转体及其截交线;3.组合体;4.*组合体构形设计;5.*机械零件测绘的方法和步骤;6.计算机绘图;7.机构运动简图绘制;8.机构认知;9.*机构创新认知;10.转子动平衡;11.*机械运转调速系统测定;12.机构动平衡;13.*机构运动参数测定;14.试样制备及平衡组织观察;15.*钢的热处理、硬度测试及其组织观察;16.液态成型工艺:17.塑性成型工艺;18.焊接成型工艺;19.*材料成型工艺过程展示;20.材料切削加工性;21.*带传动;22.*滑动轴承;23.*螺栓联接;24.机械拆装与结构分析;25.机械传动认知;26.支承零、部件认知;27.联接及其它零部件认知;28.机械结构认知;29.轴系结构设计;30.机械原理课程设计;31.机械设计课程设计。
提高性实验:
1.*组合体构形设计;2.*机械零件测绘的方法和步骤;3.部件测绘的方法和步骤;4.计算机图形学实验;5.*机构动平衡;6.*机构运动参数测定;7.典型机构及机构系统的分析;8.*机构创新认知;9.*机械运转调速系统测定;10.工业机器人认识与实践;11.常见工程材料性能测试及组织观察;12.工程材料选择与处理工艺设计;13.*钢的热处理、硬度测试及其组织观察;14.材料成型综合;15.特种成型工艺;16.*材料成型工艺过程展示;17.数控加工;18.*带传动;19.*滑动轴承;20.*螺栓联接;21、机械传动性能测试; 22.机械系统课程设计;23.机械CAD课程设计;24.三维产品造型设计;25.实验技术手段认知。
研究创新型实验:
1.机构运动方案创新设计;2.机械传动方案设计;3.材料成型新工艺;4.虚拟设计与制造;5.机械基础虚拟实验。
说明:带*号的实验项目,可根据开设的方法和具体的实验内容作为基本实验或提高性实验开设。
仪器设备配备
基本教学设备
(一)测量工具类
1.直尺;2.内外卡尺;3.游标卡尺;4.螺纹卡规;5.千分尺;6.轮廓仪;7.测角仪;8.铜棒;9.拉拔器。
(二)模型类
1.带切口的平面立体模型;2.带切口的回转体模型;3.组合体模型;4.轴类零件;5.盘盖零件;6.叉架类零件;7.箱体类零件;8.球阀部件;9.齿轮泵部件;10.减速器部件;11.典型机器(如牛头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