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中医 药 大 学调拨和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国资处、招标办 作者:国资处、招标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7-04-11 18: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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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中大国资办【2017】9号

1  调拨实验仪器设备

1.1  凡调拨进校的实验仪器设备(无论有价无价),均应与购置的实验仪器设备同样办理入库进帐手续。

1.2  校内调拨,由双方协商同意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剂过户手续。

1.2.1  院系内部各实验室之间的调拨,由院系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具体操作。事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1.2.2  校内院系之间的调拨,由调拨双方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持本单位批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收费标准由调拨双方商定。

1.3  向校外调拨的实验仪器设备,均为有偿调拨。由需求方持单位公函,需经实验中心(室)主任及院系负责人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

2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

2.1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事先应有申报计划,并进行初步预算。在得到学校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任何不经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的行为,学校将追究行为人的违章责任。

2.2  使用在一年以上,价值超过1000元的,均应有标准名称、规格和型号。价值超过2千元的,均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2.3  需要批量生产的,应先试制样机。样机经技术鉴定并通过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2.4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经6个月实际使用后,由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具有完整的技术资料,核价后办理入库、入帐、建卡手续,转入学校固定资产。

2.5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经过技术验收,并经6个月的实际使用后,可视自制仪器设备工作量的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及创新程度、水平高低、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的情况等综合因素,可根据学校报奖的有关规定,申报实验技术成果和教学成果奖或科技成果奖。

3  附则

3.1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3.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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