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来源:国资处、招标办 作者:国资处、招标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7-04-11 18:44:05
A A A

       陕中大国资办【2017】8号

第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目标

为搞好实验教学与综合利用,提供教学的物资条件及良好环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与仪器设备的使用率,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
   
凡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现有的各种常用和贵重仪器设备均列入此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规则
    1.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2.
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实验仪器设备的帐、卡,各实验室分别管理本室的仪器设备。
    3.
实验室主任要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安排仪器设备日常的维护保养。实验技术人员有义务解答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给予技术指导。
    4.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1).
定期清点、核对仪器设备的实有数是否与其帐、卡相符,每学期末清核一次。
    (2).
定期清洁、保养、检查仪器设备,保证其完好率,每季例行一次。
    (3).
随时注意观察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如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
    (4).
注意平时的整洁卫生,每次实验课上完后,要及时将仪器设备收拾摆放好。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则
    1.
使用人应按照仪器使用手册使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如因不规范使用出现问题,由使用人负一切责任。
    2.
各实验室按各学科教学计划,在开课前检查、准备好本室的仪器设备(包括实验室、准备室)供实验教学使用,保证实验课的顺利开出。
    3.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或任务的需要,有权调拨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4.
各实验室的准备室仪器设备在没有教学任务的情况下,可承担其它任务,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
    5.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做好各项原始记录。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规则
    1.各实验室需借用其它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须征其它实验室主任同意,并填写仪器设备借用登记本,方可借用;使用后,应及时归还。
    2.
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如需外借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外借。
    3.
公用仪器设备应遵守先后的原则,有序使用。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1.各实验室根据教学任务与要求,与相关学科教研室商议,提出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
    2.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各实验室的年度购置计划汇总后,根据学校教学经费情况与实验室实际情况,提出具体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提交给学校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3.
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各实验室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执行情况,多与相关部门联系,较好地完成仪器设备的购置任务。
    4.
各实验室根据情况变化临时增加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给学校讨论研究同意后,将购置计划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配置,考虑能否调整计划及实施计划。
    5.
各实验室将仪器设备购置回来后,要及时验收(包括对其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以便得到妥善解决。
    6.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或维护保养中发生、发现故障,能自行检修的,要及时检修。
    7.
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既要有超前意识,又要注意勤俭节约,报废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仪器设备摆放规则
  原则上仪器设备一旦交到实验室后,应有固定的摆放地点,不得随意摆放;如遇特殊情况,则需要与实验室主任共同商定,使用完毕后归放原处。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固定摆放,不得移动。
   
第八条 处罚规则
     对仪器设备使用人,因为操作不当引起的仪器设备损伤或损坏,应该及时上报相关人员,不得隐瞒,并承担相应的善后工作。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西咸大道 邮编:712046 电话:029-38185000

版权所有:陕西中医药大学 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管理处

陕ICP备05001612号-1 陕公网安备 61040202000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