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来源:国资处、招标办 作者:国资处、招标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0-07-07 18: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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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学校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及学校相关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教务处、科技处对照《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清单》的标准,对全校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开展了全面的安全工作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检查于2020年6月23日展开,区分安全自查整改落实集中检查三个阶段进行。安全自查6月30日前完成,对照清单逐项自查;7月2日校联合检查主要以现场检查、听取意见、抽查材料等形式,重点对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危险源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现的问题,通报至所属院系和实验中心,进行限期整改。通过检查整改,我校实验室安全隐患大大减少

二、安全检查情况

(一)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各院系和实验中心均能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各实验室均能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结合当前疫情发展,采取有效的实验室使用管理手段,确保疫情期间实验室的安全运行。

(二)安全教育

各院系和实验中心每年对新入职的教师和新入学的研究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了相应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制度。定期举办各种实验室安全教育的活动,比如:组织师生学习“如何使用灭火器”的活动,并让大家实际操作;各实验室编印了《实验室安全手册》并发放到每一位师生,收回承诺书并归档。通过各种方式对师生进行安全方面的知识传输和温馨提醒。针对当前疫情情况,对进入实验室的老师和学生进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教育。

(三)危险源管理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及使用。实验室有化学品的动态台帐,强酸与强碱、氧化剂与还原剂、固体与液体分开存放,标签清晰,有序分类存放。柜子门上粘贴有清单,便于查找。化学试剂存放点通风、隔热、避光、安全;有机溶剂远离热源,无存放大桶试剂现象,无大量存放化学试剂现象。过期药品定期清理,无过期药品累积,易泄漏、挥发的试剂存放在具有通风的试剂柜内。剧毒品和其他管控药品的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运输、存储、使用、销毁。

2.化学废液固废处理。学校配备了化学实验废弃物分类容器,对化学废弃物进行了分类存放,定时清运化学实验废弃物,实验室内无大量存放、室外无堆放实验废弃物现象。实验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不混放,不向下水道倾倒废旧化学试剂。锐器废物盛放在纸板箱等不易被刺穿的容器中。动物实验结束后,残体由实验动物中心统一收集冷冻储存,由有资质的签约单位处置。

3.实验气瓶管理。实验室有气体钢瓶台帐,钢瓶颜色和字体清楚,在用气体有检验合格标识。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分开放置,危险气体钢瓶存放点通风、远离热源;无气体钢瓶放在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的现象,气体钢瓶正确固定,避免暴晒,钢瓶放置地面平整干燥。气体连接管路连接正确、有标识,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不带着减压阀移动钢瓶、不在地上滚动钢瓶,时常进行检漏,实验结束后,气体钢瓶总阀处于关闭状态。

4.消防安全。各实验室配置了相应的消防器材(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栓等)。各楼层有逃生线路指示图,并安装了应急指示灯;灭火器配备数量合理、种类合适,无过期现象,摆放位置利于取用;重点部位有防盗和监控设施;部分化学类实验室有应急喷淋装置和洗眼装置;对于排放有毒有味废气体的实验室置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系统。

5.水电安全

插头插座功率需匹配,无私自改装现象;大功率仪器(包括空调等)有专用插座,用电负荷满足要求;配电柜/箱无物品遮挡现象。下水道畅通,不存在水龙头、水管破损现象。

三、存在问题

(一)需立即整改的问题

4号教学楼内实验室:

1.4612、4610、4514实验室,高压气瓶无底座,气瓶上标签无使用时间和年限;

2.4608实验室,冰箱顶部摆放大量试剂;

3.4606实验室,石油醚等易燃试剂随意摆放在实验台架上,有倾倒风险;

4.4603实验室,冰箱中有纯净水瓶,但无实验标识;

5.4508实验室,实验室有食物残渣和未清洗碗筷;

6.4115实验室,试剂柜未加锁;

协同中心:

1.安全培训记录需完善;

(二)需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1.部分实验室消防器材短缺,还需向保卫处请领;

2.科研实验室未统一实验室标识牌。

四、整改情况

1.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汇总成《关于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结果的反馈意见》,传达至各院系、实验中心,并进一步做好整改落实。

2.在复查中梳理出来需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国资处统计归类后,报相关职能部门于近期解决。

通过此次实验室安全检查,进一步落了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完善了安全工作体系,健全了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全面深入地排查了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减少了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师生人身安全。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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