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资处、招标办 作者:国资处、招标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1-06-02 16: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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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各部(处室):

《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经2021420日第十次校长办公室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

2021531

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推动我校平安校园建设,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陕中大国资办〔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学校实验室是指从事实验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院(系、中心)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各院(系、中心)所属实验室是做好本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教务处和科技处分别是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指导、督查、协调各院(系、中心)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检查组织实施

第四条全校范围的安全检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一年至少开展四次。建立检查台账,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记录存档,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实验室由相应职能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勒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再次组织检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第五条各院(系、中心)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本院(系、中学)实验室安全的全面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本院(系、中心)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应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每次检查结束后,各院(系、中心)须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存在的问题形成报告,报送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具体隐患内容进行督促整改和落实。

第六条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包括值日台账及每周至少一次的自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本实验室不能整改的问题及时上报学院(系、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安全检查内容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安全教育制度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环境安全、保密安全、消防安全、仪器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

第八条安全教育制度落实检查。

1.学院(系、中心)有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

2.开展结合学科特点的应急演练,有记录。

3.具备实验室安全手册并及时向师生开展宣传教育。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本的所有化学品。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陕西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专门台账,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实相符。

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院(系、中心)师生必须在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实验室危化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实验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教师或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各院(系、中心)须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以及危险化学品溅、洒等意外事件处置预案,杜绝相关隐患的发生。

4.对危险化学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5.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6.危险化学品必须经学院(系、中心)审批,向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的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实验室与个人私自购买。危险化学品以院(系、中心)为单位存放于危化品专用存储柜内,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须凭使用申请报告和实验室负责人签字的领用单办理领用手续,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使用剧毒品应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须当日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

7.转移和运输剧毒品及强酸强碱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危险品时,必须按国家规定由专业公司运输。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检查。本规定所称易制毒是指列入由国务院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目录》最新版本的所有化学品。

1.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定专人管理,校内任何院(系、中心)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购买,转让或赠送易制毒化学品。

2.易制毒化学品由各院(系、中心)向学校指定具有经营资质公司统一购买,其采购员、保管员要对出、入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要严格检验、核对、做好登记手续。

3.因分装、稀释、称量而粘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工具、旧瓶,应规范处理,不得挪做他用或乱扔乱放。

4.分装、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要有操作规程,严格清洗、去毒、保障安全。

5.每个学期都要对库存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包装、存量、存放,进行清查核实,如发现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

6.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要指定两人作保管员,负责向所属院(系、中心)领取、保管易制毒化学品,领取易制毒化学品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取。易制毒化学品要限量领取,限量使用(当天使用量)。正在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由使用人负责安全管理。逐级建立使用登记本,登记每次使用量、消耗量和使用人的姓名。

7.对需要报废的、变质的或存放时间太久而失去使用价值的毒品或具有毒性的残渣、废液,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环保公司统一处理。

第十一条生物安全检查。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等方面。

1.对实验动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组织及标本等,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统一由有资质的环保公司进行处理。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器官和组织等,应单独封装并进行标注,不得混杂在其它实验动物废弃物中处理。

2.病原微生物要有带锁的专用冰箱,不得存放食物等其他物品,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病原微生物要及时做好妥善保管、规范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

3.病原微生物废弃物,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环保公司进行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才能进行排放。病原微生物应置于被承认的、本质安全、防漏的容器中运输,应以防止污染教师、学生或环境的方式送进或送出实验室,转移和运输病原微生物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环境安全检查。

1.实验室房间门口应张贴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2.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实验室物品摆放有序,卫生状况良好,所有房间配有备用钥匙,存放在本部门办公室内,由专人管理。

3.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医疗垃圾和实验动物的处置与排放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进食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4.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品、固体废弃物以及动物尸体的收集、存放和管理工作。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弃物和动物尸体。

5.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剧毒物质废弃物,必须单独分类存放,并按剧毒试剂的相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6.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建设规划,杜绝相关隐患发生。

第十三条保密安全。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1.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涉密项目的实验场所,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陕西中医药大学保密委员会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3.实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4.各院(系、中心)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

1.检查消防器材的配备数量、灭火器是否过期、置于位置是否合理、便于取用。

2.检查实验室设备器材摆放是否整齐、排列有序,走道、走廊是否畅通。

3.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否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掌握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4.实验室电气设备接地、过载功率等检查。

5.电、水、气等设施是否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检查是否有线路老化现象。

6.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

7.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无关的杂物或存储大量的危险品。

8.实验室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实验剩余化学品必须妥善保存。

9.检查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安全。

1.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性能和精确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使用仪器设备时做好使用记录。

2.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3.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

4.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所在院(系、中心)领导批准,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或科技处备案,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起重机械。

1.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2.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后,供应商需配合实验室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院(系、中心)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3.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4.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5.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送检或更新。

6.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7.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8.使用易燃气体的实验室应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四章 安全检查方式

第十七条自查。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每日时常察看实验室安全情况,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安全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常规检查。院(系、中心)分管领导每月检查一遍所有实验室安全情况,并在专门的安全工作检查记录本上作记录。

第十九条节假日前检查。每逢法定假日,院(系、中心)分管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对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假日实验室安全。每学期放假前要对各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封闭各实验室,以确保做好假期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全校统一检查。学校根据工作安排、安全形势特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对学校实验室安全进行检查,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一年至少组织四次。建立检查台账,并记录存档,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实验室要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五章 安全检查纪律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安全必须层层落实,各级安全检查责任人均应切实履行检查职责。

第二十二条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快捷采取相应救助措施并向有关方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发现丢失、被盗等案件时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学校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制药厂按照本细则遵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15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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