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动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资处、招标办 作者:国资处、招标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1-06-02 16: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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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各部(处室):

《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动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经2021420日第十次校长办公室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

2021531

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实验环境和实验动物福利,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和《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以及《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对其携带的微生物进行控制,用于科研、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不含野生动物)。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与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第四条我校实验动物生产、使用部门应具有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颁布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应的工作,并遵守国家及陕西省的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实验动物安全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实验动物安全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教学实验动物安全的相关管理工作,科技处负责组织和协调科研实验动物安全的相关管理工作,各院(系、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教学和科研实验动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各二级单位在实验动物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定并落实适合本单位实验动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实验动物的具体管理,重点是对实验动物的采购、饲养、实验、处置等过程进行监管。培训、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各实验动物使用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特别是对实验动物安全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管,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三章 采购、饲养和运输管理

第七条实验动物的采购

(一)凡引入各级各类实验动物时,必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其他相应资质的实验动物供应单位采购,具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并按照检验检疫制度进行隔离检疫。如有特殊情况要上报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同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购买。

(二)引进实验动物应当具备清晰的品种、品系名称、遗传背景、微生物控制情况等有关资料,并具有与上述资料及实际数量一致的合格证书。

第八条实验动物的饲养

(一)不同品种、品系及微生物控制级别的动物,必须分开饲养,以防不同品种动物相互干扰、杂交,不同品系动物发生遗传污染,以及不同级别动物发生病原微生物等污染;

(二)应从实验动物卫生防疫的角度出发,根据不同等级、不同种类实验动物的饲养能力和应用量的需要,建立合乎相应标准的专用饲养、实验场地。

(三)实验动物的饲养笼具要标准化,安全可靠,易于清洗消毒,符合卫生标准。专用的饲喂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四)饲养动物必须根据动物品种、品系和生长发育需求,按相应标准配好饲料,确保卫生和营养要求。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养实验动物;

(五)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达到相应的卫生标准。一级动物的饮水应符合城市饮水的卫生标准;二、三、四级动物的饮水除应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外,还应经过无菌处理;

(六)实验动物的垫料应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无感染源和无污染。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运输要由专人负责,装运工具应符合运输安全标准,不得将不同品种或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装运输。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防疫

第十条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异常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员和实验室负责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发现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要求,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疫病蔓延,并报告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建立《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实验动物及相关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及相关废弃物主要包含实验动物尸体和其他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是指教学、科研实验后死亡或因病死亡、正常死亡的动物;其他废弃物是实验动物饲养和实验过程产生的动物排泄物、铺垫物、废液、废渣、一次性耗材(注射器、敷料、口罩和手套)等废弃物。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及相关废弃物,或将其倒入生活垃圾箱中随意处理。实验动物及相关废弃物应在实验结束后立即装入专用塑料袋,严密封口,做好标识,注明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所在院(系、中心)和实验室、时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实验动物及相关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以保护环境、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设置实验动物及相关废弃物暂存室,并配备专用冰柜,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废弃物回收公司进行处置。禁止实验动物及相关废弃物流入外界或进入消费市场,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实验动物涉及到的注射器、刀片等锐器必须放入锐器盒内保存,并定期交由医疗垃圾处理公司处置。

第十六条实验动物及相关废弃物暂存、转运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掌握生物及医疗废物处理等相关知识。

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实验动物相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实验动物采购、饲养、实验、处置等工作中所涉及的人员。

第十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和使用的单位,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人员。实验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和动物实验的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应保障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进行动物实验时,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入动物实验室或相关场所,实验人员应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管理,与实验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动物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动物实验室的清洁消毒及其他日常工作由专人负责,实验动物工作人员要爱护动物,不得戏弄或虐待动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自2021531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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