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资处、招标办 作者:国资处、招标办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1-06-02 16: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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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各部(处室):

《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经2021420日第十次校长办公室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

                                                                    2021531

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制度,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陕西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学校、院(系、中心)、实验中心(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对违反国家、学校等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因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个人或单位未尽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实验中心(实验室)、院(系、中心)以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

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实验室安全隐患事故

实验室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位现象,但尚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或存在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的。

1.不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新入职教工、学生未通过培训考试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3.不服从或不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和院(系、中心)等日常安全管理检查,未按要求定期自查或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4.未履行安全职责,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或接到整改通知书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安全隐患或拒不整改;或相同安全隐患屡改屡犯、未能彻底解决。

5.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6.其他违规、违章但未造成事故的实验行为。

(二)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

1.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1)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体钢瓶或其他特种设备的;

2)未经法定程序及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或运输易制毒、易制爆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私自购买或转让管制类药品、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未按法定要求储存、使用剧毒品的;

3)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室废弃物的;

4)私自开展高风险性动物实验或进行高危险性病菌培养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0,000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3人及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及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3人以上的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及以上1000000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五)特别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

1.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00元及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2.司法机关、安监、环保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发生实验室安全隐患事故后,实验室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上报实验中心(实验室)负责人,实验中心(实验室)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止隐患事故的发生,对于难以解决的隐患事故再逐级上报。

第六条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实验室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力减少或者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实验中心(实验室)负责人。

实验中心(实验室)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院(系、中心)负责人。

院(系、中心)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级别,报告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涉事单位口头上报时间不得超过自事故发生之时起1小时。

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调有关单位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会同保卫处组织事故救援,事故发生单位配合学校保卫处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八条报告事故应包含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报送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单位。

第九条报告事故后出现的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隐患事故、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所在的院(系、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组织调查,并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复核事故情况,必要情况下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较大、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事故情况报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延长报告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0天。

第十二条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会复核事故情况,必要情况下组织事故调查组或第三方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特别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或相关专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同时还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并协助调查。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事故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人员应当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相关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五章 事故追责方式及对象

第十七条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方式:

(一)书面检查。相关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做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二)教育谈话。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有关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及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

(三)实验室关闭整顿。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级别和具体情节,关闭涉事实验室整顿320天。待院(系、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方可解禁;

(四)通报批评。将相关责任人的违规事实在责任单位或学校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取消相关责任人参与学校当年各类评奖评优的资格;

(六)赔偿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含场地清理费用)、因事故造成的停工等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事故对本人或其他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

(七)行政纪律处分

1.对涉事教职工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

2.对涉事学生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八)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八条被追责人为教职工的,教育谈话、评优评奖资格及行政纪律处分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被追责人为学生的,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参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对象:

(一)事故直接责任人(包括教师、学生、实验室工作人员等);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三)事故所在院(系、中心)党政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章 事故追责

第二十条相关人员或单位如因违反国家各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进行追责:

(一)发生实验室安全隐患事故

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员书面检查或教育谈话;实验室安全隐患事故反复出现,或接到整改通知未按期落实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实验室关闭整顿。

(二)发生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

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员书面检查,教育谈话及通报批评,实验室关闭整顿。

(三)发生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

实验室关闭整顿,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发生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

实验室关闭整顿,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员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发生特别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

实验室关闭整顿,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给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实验室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和具体情况,参照校内安全事故分级的追责办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学校追责处分的基础上,由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单位赔偿学校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后,在学校追责处分的基础上,取消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及实验室安全员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院(系、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负责人未正确履行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相应党纪、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在遵守操作规程,无违规行为情况下,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或院(系、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从轻或免于处罚。需书面记录实际情况,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能够及时采取正确处置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可考虑从轻处罚;该实验室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以外的其它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伤害减少或损失降低的,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因迟报、瞒报、逃逸等行为,致使伤害或损失扩大,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隐瞒、掩盖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按照相应追责标准对追责对象从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七章 定责与追责程序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由事故发生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等级和责任人,提出初步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实验室安全隐患事故和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由院(系、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向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审议决议后,由院(系、中心)下达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向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下发《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书》,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将事故调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及时通报责任人所在单位,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事故责任人或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若有异议,可在接到《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述材料,在申诉期间,追责程序不得中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教学、科研活动中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学校现有制度、文件中相关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制药厂按照本办法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与国家及陕西省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及陕西省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215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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