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
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处室):
现将修订后的《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
2020年6月3日
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管理规定
(2020年5月27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风险管控的通知》、《陕西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方案》和《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操作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所有的实验室。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专家组,负责指导全校实验室开展安全分类分级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中心)作为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所属实验室(中心)按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与确认,报职能管理部门备案;针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施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第七条 各实验室(中心)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和认定,认定结果报院系审核确认。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院系确认,报职能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进行划分。
第十条 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 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生物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
第十二条 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辐射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
第十三条 涉及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特种设备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十五条 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方)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对其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差异,实行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机制。实验室分级主要依据实验室存放或实验时所使用的试剂耗材、仪器设备、反应过程(检测过程)、废弃物等方面产生潜在风险的高低,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
(二)病原微生物;
(三)放射源及射线装置;
(四)压力容器;
(五)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
(六)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
第十八条 化学类实验室风险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实验室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项目的反应过程的风险;存放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危险废物产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 生物类实验室风险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实验室保存或实验过程所用病原微生物的风险;实验室保存或实验过程所用生物材料的风险;实验室保存或实验过程所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药品的风险;实验室存放或实验过程所用特种仪器设备的风险。
第二十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源等,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二)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三)涉及使用高速设备、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四)未列入以上3类的实验室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须标明危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评价),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经院系审核确认,其中安全等级在三级以上的实验室,相关资料报职能管理部门备案。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项培训,具备相应上岗资质;首次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活动)的人员须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按照危险源分类,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的管理要求实施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要有工作日志,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院系(中心)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两月不少于1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院系(中心)安全检查次数每两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两月不少于1次,院系(中心)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院系(中心)安全检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员及其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院系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及院系安全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实施院系安全检查、安全管理和整改落实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和督查工作,科技处负责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和督查工作。国资处负责组织专家组或督查组实施学校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查须对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要求的化学、生物、辐射、机电、特种设备、危险废弃物等涉危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做好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整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实验室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制药厂、两所直属附属医院参照此规定制定相应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3日起开始实行,学校原有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规定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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