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处室):
《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2019年5月8日第九次校长办公室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
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应对事故的处置能力,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陕中大国资办[2019]1号)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事故应急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优先进行人员抢救,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二)把握先机,快速应对。对学校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四)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领导机构及责任体系
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和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相同,负责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故由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小组成员组成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对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一般事故由院(系、中心)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进行应急处置。
第五条各院(系、中心)应成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制定符合实验室特点、切实可行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各实验室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增强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六条各院(系、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发生的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章 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第八条实验室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迅速、准确地上报,同时开展安全自救。发生一般事故时,实验室报院(系、中心),院(系、中心)报党校办、保卫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发生重大事故时,实验室还应立即拨打消防救援、医疗急救电话。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信息,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事故现场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报送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单位。
第九条院(系、中心)党政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按照预案指挥实施救援及事故处置。
第十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1.首先保证人员安全,立即组织指挥现场人员疏散,远离事故现场,力争无伤亡。
2.封锁并保护现场,尽可能移除危险源,保证现场环境安全,等待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3.事故基本控制后,及时对突发事故进行侦测、调查,综合评估,控制危害蔓延。
第十一条相关应急联系电话
安全稳定办值班室:38183589
党校办:38185000
保卫处:38185361、38185111
国有资产管理处:38185086、38185085、38185054、38185083
校医院:38185079
紧急电话:报警110、火警119、急救120
第四章 几类常见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1.发现火情,现场工作人员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同时组织疏散实验人员及学生离开现场。
2.第一时间确定火灾发生位置,判断出火灾发生的原因,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迅速查看火灾周围环境,判断出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及是否会诱发次生灾难。
4.果断、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选用正确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1)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采用水冷却法灭火;
(2)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的火灾,应使用灭火毯或干粉灭火剂将液体火灾扑灭。
(3)带电电气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
(4)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应用特殊的灭火剂,如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等来灭火。
5.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疏导。
6.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
第十三条爆炸事故应急处置
1.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在其认为安全的情况下迅速转移其他易爆物品;
2.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员维持现场秩序,组织人员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3.爆炸引发的火灾参照“实验室火灾应急处理”预案处理。
4.院(系、中心)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工作,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信息,并视情况拨打119、120等急救电话,并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步急救。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1.实验室化学品伤害事故主要有:化学品伤害皮肤、眼睛等外部器官;毒气由呼吸系统进入体内引起中毒;误食毒物引起中毒等。化学品伤害事故的应急措施主要是救护受伤害的人员。
2.实验过程中若不慎将酸、碱或其它腐蚀性药品溅洒在身上,立即用大量的水进行冲洗(若眼睛受到伤害时,切勿用手揉搓),冲洗后用苏打(针对酸性物质)或硼酸(针对碱性物质)进行中和。视情况轻重及时送往医院就诊。
3.如果发生气体中毒,应立即打开窗户通风,并疏导学生撤离现场。将中毒者转移至安全地带,解开领扣,让中毒者呼吸到新鲜空气,并采用适当处理方法:
(1)受氯气轻微中毒者,口服复方樟脑酊解毒,并在胸部用冷湿敷法救护;
(2)中毒较重者吸氧;
(3)严重者如已出现昏迷症状,应立即做人工呼吸;上述情况,视严重程度拨打120急救。
4.如果发生入口中毒,应根据毒物种类采取适当处理方法:
(1)酸碱类腐蚀物品先大量饮水,再服用牛奶或蛋清,送医院救治;
(2)其他毒物先行催吐,再灌入牛奶,然后送医院救治;
(3)重金属盐中毒者,喝一杯含有几克MgSO4的水溶液,立即就医;不要服催吐药,以免引起危险或使病情复杂化;
(4)砷和汞化物中毒者,必须紧急就医。
第十五条实验室触电、创伤、烫伤事故应急处置
1.发生触电事故,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分析漏电的程度,如果较为严重,在切断电源后,马上通知后勤保障处处置,并指挥学生离开现场。若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马上联系医院救治。
2.在操作过程中被污染的金属锐器损伤、被动物咬伤等情况下,用肥皂和清水冲洗伤口,挤出伤口的血液,再用消毒液(如75%酒精、2000mg/L次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0.5%的碘伏)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
3.玻璃器皿刺伤或切割伤,受伤人员马上脱下工作服,清洗双手和受伤部位,使用碘伏或酒精进行皮肤消毒。并记录受伤原因和相关的微生物,保留完整的原始记录。
4.如果受到烫伤,伤处皮肤未破时,可涂擦饱和碳酸氢钠溶液或用碳酸氢钠粉调成糊状敷于伤处,也可抹烫伤膏;如果伤处皮肤已破,可涂些紫药水或1%高锰酸钾溶液。
第十六条病原微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1.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避免病原微生物扩散;
2.迅速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
3.立即报告卫生部门,组织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进入事故区,消除可能导致病原微生物污染事故扩大的隐患,对污染区进行必要的安全处理,包括对污染区域进行彻底的消毒或销毁;对小隔离区进行消毒等。
第十七条动物源免疫病毒传播事故应急处置
1.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扑杀;对饲养室和实验室内外环境采取严格的消毒、杀虫、灭鼠等措施;
2.发生实验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时,按操作规程立即隔离、处死患病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3.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实施预防和控制方案,包括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人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等。
第五章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一般事故由院(系、中心)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重大事故由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直接开展事故调查处理,院(系、中心)及当事人全力配合。
第十九条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应明确具体整改措施及时限,严格复查,整改任务落实到位,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第二十条依据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的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逐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因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因应急处置不当导致危险后果蔓延或损失扩大的,以及瞒报、漏报事故情况的,单位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院(系、中心)、实验中心(实验室)应针对安全事故反映出的问题、漏洞、隐患,举一反三,强化教育,落实责任。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实验室要及时整改,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对于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人员,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预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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