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国资办【2017】2号
各单位、各部(处室):
《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用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经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抄送:各校领导。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附件:
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用麻醉药品
和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实验用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保障教学和科研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及其他易产生依赖性潜力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第三条 凡我校教学科研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的部门或个人及监督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购进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仅限于我校教学和科研使用。
第二章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的管理机构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的管理机构由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具体使用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等组成。日常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不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等方面的管理规章报告制度,制定岗位人员职责。
第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熟知并严格遵守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的使用和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条 管理小组和使用部门应安排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发放、记录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的部门和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的采购及储存
第九条 管理小组应根据使用部门的教学科研实际需要按学校有关审批制度购进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运输需专人、专车押运,防止丢失、破损、被盗等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入库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并签字,入库验收必须专簿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凭证号码、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验收人和保管人签字等。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双锁保存,建立专用帐册,记录,内容包括:凭证号、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复核人、领用人、用途、领用数量、日期、保管人签字,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二条 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应在所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四章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的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的部门应健全严格的领取使用规章制度,根据教学科研所开设的实验内容、名称、时间、班级、学生人数、所用的剂量、规格及用法用量等内容严格核实后方可领取。凡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的教师和实验人员必须双人签字领取,在使用或保存的过程中如有破损、破碎需有在场证明人签字,并将使用后的空安瓶如数收回,如发生丢失或被盗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保卫处和管理单位。
第五章 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贮存,门窗要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储存各环节应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保管、领取、使用、退回和销毁的管理制度,收回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空安瓶,废标签等应有专人计数、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或被盗、骗取或冒领的,对责任人应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学校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中医学院实验室用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原陕中院办字【2005】第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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